2026年06月22日 星期一
每经AI快讯,6月5日,莱伯泰科(688056.SH)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关注到近期市场对公司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系列产品(包括LabMS3000ICP-MS及LabMS5000ICP-MS/MS)的相关讨论,所述内容并非公司官方发布的信息,属于市场推测性传闻。2025年上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3220.3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40108万元的8.03%,且上述产品销售所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环保、疾控、海关商检、半导体、医疗、大学院校等,其中在半导体领域的业务收入占比仍非常有限。公司郑重提示,相关业务拓展进度、后续订单规模及盈利贡献均存在较高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勿将市场传闻等同于公司业绩承诺。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利和兴(301013.SZ)公告称,公司拟通过联合竞买方式竞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A912-0637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高端半导体及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3亿元(含土地出让金、建筑工程、装修款、设备购置费等)。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三孚股份(603938)公告,公司股票交易于2026 年6月3日—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函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26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拟于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拟减持不超过382.6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765.2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经公司核实,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其减持行为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发布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2026年6月5日,元亨科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3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未通过大宗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中集集团(000039.SZ)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资本控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签署协议,拟参与设立盐城市中集苏悦海洋战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认缴规模为10亿元,中集资本控股拟出资2.9亿元,占比29%。基金主要投资于海洋科技、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存续期8年。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追觅科技的人士处获悉,追觅科技创始人俞浩在公司内部大群发言中透露2026年第一季度追觅扫地机器人斩获全球市场销量、销售额两项第一。 俞浩称,公司应心无旁骛做实业,提供最好的技术和产品。"精力必须100%放在技术研发和产品上。实业这条路没有捷径可走,唯有脚踏实地。谁走得稳、走得实,谁才能走得远。"接下来,"研发投入只会增加,要把钱花在解决用户痛点的地方,不搞花架子"。 6月5日,俞浩微博显示被禁言。此外有消息称,某市辖区正在要求统计辖区内企业与追觅科技已开展合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项目、总体规模、资金投入、财政及国资投入情况、目前经营情况等。每经记者询问追觅相关人士,但未获具体回应,记者也致电常州市发改委工业处,工作人员称对于前述排查消息"不了解"。(每经记者 叶晓丹)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力诺药包(301188)公告称,公司股票于6月3日至6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主营业务为硼硅类药用包装玻璃产品和高硼硅耐热玻璃产品。公司关注到市场近期对玻璃基板在半导体领域应用的关注度较高,特作如下说明:公司正在探索玻璃基板、微晶玻璃等新应用领域,相关产品仍在研发试验或送样阶段,尚未形成相关收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业务存在研发失败导致经营受损的风险;未来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产业化形成规模化量产,是否能够取得订单并产生经营收益,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展开每经AI快讯,据SEMI(国际半导体设备与材料协会)微信公众号6月5日消息,SEMI最新报告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金额同比增长14%,达到365.5亿美元,环比增长1%。创纪录的季度销售额由持续的AI相关投资驱动,包括支持先进逻辑芯片、DRAM和先进封装的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盈新发展(000620.SZ)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告,公司企业级DRAM存储产品主要应用于服务器和数据中心,已实现量产和批量交付。公司企业级业务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考虑到云服务厂商对供应商的技术实力、产品可靠性、交付能力、服务质量等要求极高,且测试认证周期较长,具体情况请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长兴半导体聚焦于半导体存储应用产品的全链条能力建设,同时具备芯片设计(U盘)、固件算法开发、封装测试、模组制造的全栈能力,为市场提供消费级、工规级存储芯片以及行业存储软硬件应用解决方案。
展开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本次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监管和发展工作。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对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模式,发挥私募基金在赋能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作出战略部署。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要、完善资本市场生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成为耐心资本、创新资本的重要代表,累计投资项目数量达23.7万个,形成股权资本13.7万亿元,投资新经济领域项目超10万个,投资本金4.7万亿元,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得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支持。私募证券基金在A股成交量占比已达10%至20%,在活跃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私募基金更好发挥作用。行业大而不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国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短板。一些行业机构质量不高,个别甚至成为违法犯罪工具。行业风险仍时有发生,并与其他领域交叉传导。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方认识、监管理念仍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也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部际央地监管协作不够顺畅、市场化约束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等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顶层设计方向日益清晰。2023年,国务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夯实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当前,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需要在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力推进,提升各方面机制和举措的系统性。 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入评估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立足我国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下一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过完善机制、补齐短板、加强协同,实现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从政治性、人民性的高度,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聚焦私募基金行业提质增效,着力加强部际央地监管协同,构建风险化解长效机制。包括六个部分,除总体要求、保障措施两部分外,整体框架和核心举措包括:入口端,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双重把关作用;持续监管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提升行业合规内生约束,强化托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督制约;出口端,推动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和企业主体"双出清"。在风险处置方面,通过加强各方情况通报、央地协同化解处置,形成"组合拳"。在规则体系建设方面,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方面规则短板。另外,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防范私募基金被利用为违法违规工具、私募基金领域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进一步提出了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举措。主要如下: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方法和目标。 二是强化源头防控。更好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作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三是全面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体系,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托管等领域规则短板,构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国资基金规范管理,确保国资基金坚守功能定位,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稳妥处置风险。坚决清退各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措并举,防范其他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展业。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做好风险研判,细化央地有关方面化解处置私募基金风险的分工,强化协作,发挥合力。 五是推动规范发展。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管理,促进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制约作用。为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落实国家战略营造良好环境,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六是保障措施。中国证监会做好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宣传引导、培训交流。 三、如何理解加强监管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于工具属性较强的私募基金,更要突出强监管和防风险。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023年至2026年一季度,对18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9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将86条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注销544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还是为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有利于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强监管理念,对全链条、各环节加强监管明确一系列具体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统筹总体布局,并在支持私募创投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角度提出了若干支持规范发展的措施。要求在登记备案、持续监管等各环节落实好文件中扶优限劣的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一方面加大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机构和产品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推动其真正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共同组成私募基金领域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指导意见》是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方向性、基础性文件。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积极会同宏观政策部门、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各项任务、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完善私募基金领域"N+X"规则体系,加强分级分类监管、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惩处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行业内生约束和市场化监督制约,并加大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加快构建部际央地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工作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和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各方关切,防止误解误读,同时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培训,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天洋新材(603330.SH)公告称,董事、副总经理李铁山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50,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0%,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展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二、强化源头防控(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三、全面加强监管(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四、稳妥处置风险(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五、推动规范发展(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保障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展开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和发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着力实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根据指导意见,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各方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加强监管和防范处置风险"组合拳",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此外,指导意见在健全私募基金规则体系建设、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进一步提出了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举措。
展开2026年6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齐扎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齐扎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齐扎拉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5年,被告人齐扎拉利用担任云南省迪庆州委常委、中甸县委书记,迪庆州委副书记、中甸县委书记,迪庆州委副书记、州长,迪庆州委书记,云南省委常委、迪庆州委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亿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扎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齐扎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齐扎拉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齐扎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齐扎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展开每经AI快讯,6月5日,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名录。2026年5月,证监会核准嘉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哈菲特资本有限公司、世通金融私人有限公司、凯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怡创全球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富地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博致集团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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