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1日 星期六
5月11日,央行发布2024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广义货币增长7.2%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301.19万亿元,同比增长7.2%。狭义货币(M1)余额66.01万亿元,同比下降1.4%。流通中货币(M0)余额11.7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前四个月净投放现金3866亿元。 二、前四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19万亿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52.41万亿元,同比增长9.1%。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47.78万亿元,同比增长9.6%。 前四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19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813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8084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8.63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5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6.61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61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4943亿元。 4月末,外币贷款余额6509亿美元,同比下降11.7%。前四个月外币贷款减少55亿美元。 三、前四个月人民币存款增加7.32万亿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97.45万亿元,同比增长6.4%。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91.59万亿元,同比增长6.6%。 前四个月人民币存款增加7.32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6.7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1.65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187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23万亿元。 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8252亿美元,同比下降6.4%。前四个月外币存款增加273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7%,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6%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183.82万亿元,日均成交8.36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下降0.9%。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下降30.1%,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34.1%,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下降4.9%。 4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87%,比上月低0.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1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86%,比上月低0.0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09个百分点。 2024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24年前四个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2.7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3.04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9.44万亿元,同比少增1.7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1213亿元,同比多增926亿元;委托贷款减少906亿元,同比多减1670亿元;信托贷款增加2126亿元,同比多增2048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14亿元,同比少增2327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17万亿元,同比多90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1.26万亿元,同比少1.02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949亿元,同比少2194亿元。 2024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24年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89.93万亿元,同比增长8.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44.92万亿元,同比增长9.1%;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1.78万亿元,同比下降4.2%;委托贷款余额为11.18万亿元,同比下降1.3%;信托贷款余额为4.12万亿元,同比增长9.7%;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2.59万亿元,同比下降13.8%;企业债券余额为31.78万亿元,同比增长0.9%;政府债券余额为71.06万亿元,同比增长13.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11.53万亿元,同比增长5.2%。
展开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综合治理。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金融、传媒、电信等行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第十三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二)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不合理障碍;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四)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定》的解读 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公平竞争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要素和强大动力。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水平和质量。一方面,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迭代,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花样翻新,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更强,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此,亟待强化公平竞争治理,不断完善高效完备、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全球竞争格局加速调整,新一代经贸规则正在形成,制度竞争成为国际竞争重要内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数字经济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反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要关注点。对此,亟待加强前瞻性动态研究,促进我国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接轨,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持续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发布《规定》。《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引导数字技术更好赋能,引领我国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起草制定《规定》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坚持规范竞争。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发展,防止竞争失序,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亟待规范的矛盾焦点,着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四是坚持开放视野。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制度供给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构建与高标准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公平竞争制度。 三、《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全面梳理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强化平台责任。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四)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四、针对网络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提出了哪些举措? 《规定》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因素,有利于更为全面地研判所涉行为的非正当性,避免不适当地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导致技术发展和创新受阻。《规定》列举了反向刷单、恶意拦截或者屏蔽、非法数据获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条款。 五、总局对《规定》的下一步落实有何打算? 《规定》是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各类经营主体迅速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引导各类主体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合规体系建设,及时调整经营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执法指南,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做到公正监管、正确执行、服务发展。
展开每经AI快讯,据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美国东南部包括佛罗里达州在内的多个州10日遭遇强风暴,一度有超过32万用户断电。佛罗里达州受强风暴影响严重,一处气象站记录到的阵风风速达到了每小时113公里。佛州首府塔拉哈西大量树木被刮倒,至少11个变电站受损,位于该市的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当天因恶劣天气关闭了校园。在佛罗里达州莱昂县,1人被倒塌的树砸中死亡。有美国媒体报道称,自6日以来,美国已有39个州遭遇恶劣天气,并造成至少4人死亡。美国电力跟踪网站数据显示,受恶劣天气影响,10日从密西西比州到北卡罗来纳州的多个州一度有超过32万用户断电,其中佛罗里达州一度有超过18万用户断电。此外,密西西比州首府城市杰克逊一家水处理厂因风暴发生停电,当地政府通知居民注意节约用水。(央视新闻)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央行发布数据,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97.45万亿元,同比增长6.4%。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91.59万亿元,同比增长6.6%。前四个月人民币存款增加7.32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6.7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1.65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187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23万亿元。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8252亿美元,同比下降6.4%。前四个月外币存款增加273亿美元。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央行数据显示,前四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19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813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8084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8.63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5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6.61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61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4943亿元。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央行数据显示,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301.19万亿元,同比增长7.2%。狭义货币(M1)余额66.01万亿元,同比下降1.4%。流通中货币(M0)余额11.7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前四个月净投放现金3866亿元。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央行发布数据,初步统计,2024年前四个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2.7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3.04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9.44万亿元,同比少增1.7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1213亿元,同比多增926亿元;委托贷款减少906亿元,同比多减1670亿元;信托贷款增加2126亿元,同比多增2048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14亿元,同比少增2327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17万亿元,同比多90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1.26万亿元,同比少1.02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949亿元,同比少2194亿元。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召回以下车辆。一、自即日起,召回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锐界L汽车,共计14883辆。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电子驻车制动电机,以消除安全隐患。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召回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玛斯丹牌Mach-E电动汽车,共计398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动力电池高压配电盒,并升级动力控制模块和电池控制模块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一、召回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林肯MKZ汽车,共计1776辆。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将委托林肯品牌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检查车门锁闩的生产日期代码,如果属于缺陷批次,则更换四个车门锁闩,以消除安全隐患。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受委托召回2022年9月4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国产林肯航海家汽车,共计9397辆。受调查影响,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将委托林肯品牌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电子驻车制动电机,以消除安全隐患。
展开每经AI快讯,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Taycan系列电动汽车,共计1590辆。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高压动力电池模组内部可能发生短路,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电池模组热失控,存在起火风险。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委托授权经销商,对召回范围内车辆的高压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如存在异常,则免费更换异常的电池模组,以消除安全隐患。在召回措施实施之前,建议用户将充电电量限制在80%以内。
展开每经AI快讯,乌克兰能源部11日表示,由于乌能源基础设施受损,目前乌克兰已获得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紧急电力援助。除赫尔松地区外,目前乌克兰所有地区的工业用电都实施了限制,家庭消费者的电力供应不受限制。(央视新闻)
展开5月11日,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经公司和各方努力,积极筹措资金,盘活抵押资产,发行人已于2024年5月11日将"23碧桂园MTN001"应付利息(人民币3,040.00万元)及宽限期内利息(人民币6,829.59元)、"23碧桂园MTN002"应付利息(人民币3,555.00万元)及宽限期内产生利息(人民币8,278.77元)足额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公告日,发行人已按时于宽限期内足额偿付"23碧桂园MTN001"、"23碧桂园MTN002"全部应付利息(包括宽限期内产生的利息)。
展开每经AI快讯,日前,民航局印发《2024年雷雨季节民航运行保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行业层面进一步加强雷雨季节民航运行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方案》明确,2024年雷雨季节民航运行保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安全第一、强化调度指挥、加强动态应对、维护运行秩序";提出了6至8月全国航班正常率不低于70%的总体目标,并首次将降低长时间延误航班占比、避免因航班大面积延误引发旅客群体性事件纳入总体目标,体现了民航局对提升旅客出行体验的高度重视。《方案》明确了2024年雷雨季节民航运行保障的协作分工,以及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切实加强会商调度、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和协同水平、强化空管运行保障、深化运行全链条协同联动、及时开展复盘评估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方案》要求,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等运行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加强统筹调度,民航各级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依托全国—区域—机场三级协同运行机制,深化运行全链条协同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雷雨季节民航运行安全、平稳、有序。(央视新闻)
展开每经AI快讯,据肯尼亚政府5月11日的统计数据,自3月中旬以来,肯尼亚强降雨引发的洪水灾害已造成267人死亡,另有77人失踪。洪灾还导致约281835人流离失所。(央视新闻)
展开5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2024年北京市住房发展年度计划》通知。 2024年北京市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始终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推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群众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住有安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平稳有序供应住房用地。保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稳定,本年度计划安排各类住房用地1060公顷。加强规划引领,深化空间结构布局,土地供应向重点功能区、轨道站点周边、南部地区等重点发展空间倾斜,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宜居宜业。其中,计划安排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下限300公顷、入库300公顷,坚持以需定供,通过"房地联动、一地一策"机制,保障供地结构均衡、节奏平稳,提升供地效能。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460公顷,其中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200公顷,积极引导保障性住房用地向重点功能区、轨道站点周边布局,明确地块清单,加快供地进度,有力支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二、持续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紧扣"七有"要求和市民"五性"需求,加大公租房备案家庭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备案家庭保障率,2023年底前备案的低保、低收入、重残、大病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研究出台公租房家庭准入退出标准,逐步完善后期监督管理体系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引导家庭通过领取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夯实各区主体责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产品设计,构建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多层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格局。发挥专家评审机制作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指导。本年度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7万套(间),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8万套(间)。积极推进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地。 三、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本年度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约600万平方米。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服务管理,保障商品住房项目平稳有序开工建设和上市销售。按照"一片区一方案",开展完善在售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专项行动。各区制定新供地项目周边公共服务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及时交用。建立住房项目全过程、全方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住房销售管理从审批监管向信息服务转变。强化因区施策、一区一策、精准施策,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多更好地满足"一老一小"家庭、职住平衡等多层次、多样化的住房需求。针对"12345"市民热线反映集中的虚假宣传、合同霸王条款等突出问题,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加强联合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完善住房租赁政策体系,实施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规范个人转租等政策,维护租房群众合法权益。紧扣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租房需求,增加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时支持长租公寓行业规范发展,加大"一张床、一间房"市场化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租公寓运营单位,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打造品牌社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图,方便群众获取房源信息。组织开展年度"返工季""毕业季"惠民租房主题活动,让群众"租得到""租得稳""租得暖"。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主体备案、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警示曝光力度,持续创建"无群租小区"。 五、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出清存量项目风险,实现应交付尽交付。持续开展对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销售、资金运行、社会舆情等信息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防风险新增。修订并实施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确保预售资金安全使用和项目正常建设。持续推进现房销售。不断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用好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白名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六、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总结推广本市在绿色建筑行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推行交付样板间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扩展建造高品质住房试点,支持建筑师精心设计全龄友好住房和住区,鼓励企业研发好产品、好材料、好设备,合力建造群众需要的高品质住房。开展保障性住房居住品质调查,提炼"好房子"基本要素和关键指标,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好房子"建设实施意见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持续整治住房质量多发问题,进一步落实新建住房预验房、分户验收制度,从源头开展对墙体渗漏、隔音差、地面空鼓、墙皮脱落、货不对板等质量通病的治理,让群众安心入住。 七、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危旧楼房改建。按照"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全市需改造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全力推动完成本年度改造任务,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新开工300个、完工200个,老楼加装电梯新开工1000部、完工600部。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积极推动完善类改造,协调开展提升类改造,积极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现老旧小区改造改出新模式、新机制、新面貌。加强党建引领,引导多元共治,强化社区治理,同步建立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打造整洁、和谐、宜居的幸福家园。持续完善"加梯地图",努力打造更优服务平台。启动危旧楼房改建(简易楼腾退)20万平方米,不断扩大危旧楼房改建政策覆盖范围。 八、抓好物业管理"关键小事"。夯实智慧物业、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等物业管理基础,深化专维资金、行业规范、综合监管等方面改革,推出人民群众看得见、有感受的"4个100"品牌,建成100个群众满意的物业服务示范项目,选树100个综合服务能力强的示范企业,推出100个规范运行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标杆,评选出100名"最美物业人"。扎实做好接诉即办工作,围绕"每月一题"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解决物业管理痛点难点问题;按季度对诉求前100小区开展物业管理突出问题滚动治理;健全完善"治理类"小区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属地开展主动治理。支持各区、各街道(乡镇)因地制宜创新试点,努力打造物业管理的首都标杆、全国示范。切实发挥行业党委与行业协会作用,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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