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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饮料喝时说了句玩笑话”,员工酒后言语骚扰同事被解雇,要求单位赔偿21万元,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15 00:02

    每经编辑 毕陆名

    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被行政处罚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样做是否违法?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找到答案。

    据全国及地方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自2009年3月31日与北京一家单位(下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镇政府食堂厨师。

    2019年12月16日,镇政府向王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该决定书部分内容载明:“王某某:鉴于你在2019年12月6日晚值班期间饮酒后寻衅滋事,发生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并且也因此未能到岗上班造成旷工。对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你的行为对单位、同事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作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19年12月6日23时许,在镇政府食堂员工宿舍,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对张XX进行骚扰。

    王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和镇政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3955.72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单位因王某某受到行政处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对其受到行政处罚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受到行政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王某某在值班期间寻衅滋事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并因此未能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系王某某自身过错造成。

    王某某因其在值班期间的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表明其违反了作为劳动者最为基本的劳动纪律,其行为亦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故对于王某某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3955.72元,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不过,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不妥言语行为的处罚应体现责罚相一致的原则。单位、镇政府未经调查事实经过,未给我申辩的机会;我与张XX已共事近十年的同事关系,借饮料喝时说了句玩笑话,之后几天正常一起共事,张XX跟我说以后别开这种玩笑了多寒碜啊,这事就过去了,我也认识到了,2019年12月6日至9日这三天未给单位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再者,我的寒碜话行为远不至于被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是只有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选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在值班期间寻衅滋事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并因此未能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系王某某自身过错造成。王某某因其在值班期间的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表明其违反了作为劳动者最为基本的劳动纪律,其行为亦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单位以此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另上诉主张单位、镇政府均未在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前告知工会,故其解除行为违法。

    对此,王某某系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表示其无工会组织,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故对王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王某某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注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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