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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薪1.1万经理偷偷在外注册公司被解雇,要求赔偿、补薪9万多元,法院这样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15 00:02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打工人,你在外面有兼职吗?有注册公司吗?若被单位发现后遭解雇,法院会支持吗?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日进入XX公司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运营经理。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

    2016年10月31日,南通A公司成立,公司设立时股东有两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其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就职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

    2017年7月27日,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如东县高新区工会发出通知工会函一份,通知工会该公司拟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

    同年7月31日,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某在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由解除其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

    2017年8月18日,刘某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工资27586元;公司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2500元等合计9万多元。

    2017年9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某赔偿金人民币44000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公司任运营经理期间,本应忠于职守,勤勉工作,然其却开办与公司经营范围几近相同的A公司,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此外,法院还认为,因刘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违反忠实义务,而且具有主观故意,若须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后,公司才可以将其辞退,必然对公司不公,故针对本案此种情形,公司行使即时解除权不以已经造成利益重大损害为要件。故对于刘某某提出的上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司解除其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须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遵守职业道德,从未有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从未做出任何伤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即使参股其他公司,也第一时间告知了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认定其违反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原系公司的运营经理,其职务不同于普通员工,而是掌握公司运营商业秘密及员工培训规划等资料的重要岗位。刘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开办A公司,该公司设立时股东有两人,刘某某系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高达50%。A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形成商业竞争关系。

    刘某某虽否认该商业宣传材料的来源,但其参股组建A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公司潜在客户的流失,也对公司已有客户产生无形影响,致使公司商业机会减少,其行为属于违反基本忠实义务的行为。因公司的客户来源较为单一,若坚持刘某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即公司在客户流失、濒临破产情形下方可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对公司而言有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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