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已于近期下发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卢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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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已于近期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据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2019年10月1日前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首次取得许可证的银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2019年10月1日后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证。
同时,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此外,《通知》还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实施后,《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将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规则并非《通知》首次提出,只是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更新。相互代理也称交叉销售,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其最初是在保险集团内部进行实施,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公司集约化经营、增加保费收入。2010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随后,原保监会于2016年下发《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拟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方法,也正是此次《通知》完善和更新的文基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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