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公募:在变局中前进

    2012-09-23 20:4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新江    

    每经记者 李新江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市场环境一路下滑,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单一、股东过于强势、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持有人利益被忽视、老鼠仓屡禁不止、公募基金赚钱效应缺失等问题,已经导致公募行业的经营进入“冰点”。

    在郭树清“新政”的大背景之下,以“松绑”和“加强监管”为关键字的新游戏规则呼之欲出。

    6月15日,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办法,基金业改革的进程被加快。

    8月5日,作为基金行业的指导性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此后全国人大还将进行两次审议,经过“三读”后,将进行正式投票表决。自2008年人大代表提交基金法修订草案以来,历时四年时间,已经出现实质性的进展。

    “在8月份应可完成二读,如果需要在本届人大期内完成该法,最快可能在10月份出台。”参与《基金法》修订的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此前指出。

    根据全国人大发布的基金法修订草案,新法拟放开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加强对基金公司高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这一系列变化能否带动公募行业走出困境,目前仍然是待解的难题。

    新游戏规则出炉

    目前资本市场遇到的调整,或许正是规范基金行业,基金公司自身修炼内功的好时机。这样,当机会来临时,基金行业才会跟上时代发展,让投资者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实惠。

    随着去年以来新基金公司审批开闸,新公司在团队建设、渠道拓展等方面都面临着与之前60家老基金公司起步时不曾遇到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市场情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基金法修订草案也为基金公司放开手脚参与竞争作了“松绑”。

    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增加了理事会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大大增加了基金公司业务范围的想象空间。

    修订草案放开了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因此管理层一直期盼的股权激励由此可能放开。

    一直以来,基金公司的投资领域限于股票、债券等传统投资领域,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要更加多样化、不同风险收益搭配的产品,这就需要基金公司介入更多的投资领域。而在此之前,证监会也表示拟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长期以来,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基本游离于原基金法监管之外,而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是本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详细说明,新基金法草案中专门新增一章,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均受该法约束。

    总的来说,不论是对基金从业人员,还是产品的审批和投资范围,新基金法草案都在力图“松绑”。

    四年磨剑

    整整四年的筹备时间,基金法修订小组对于国内基金行业新游戏规则的反复讨论,也反映出修订基金法的难度。

    从2009年下半年,修订法案调研小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调研,并组织了三场立法调研座谈会。除了引入西方现行的经验和模式,新法案起草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与国内市场的特点相结合,将新法案实施之后可能造成的反响考虑周全。

    有修订法案起草小组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伴随着市场发展以及政策逐步出台,还会有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新基金法必须对这些问题有预见性。

    “基金业10年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痼疾,起草组的专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相关案例了解得并不充分。因此,详实的调研依旧在进行中:法院到底收到多少案例;监管部门在哪些问题上遇到较多的投诉和纠纷;针对未来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要做哪些预防风险准备等。”

    2010年,基金法正式进入条文修订阶段。经过前期调研准备,修法工作基本已形成几点共识。

    首先,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范围。但彼时修法小组对于私募基金“监管什么”仍存在争议。根据投资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风险私募基金等。而在最初阶段修法工作中对私募基金监管范围存在的争议在于:只是监管私募中的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包括所有种类?

    有不少声音提出,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而产业私募基金等监管难度比较大的暂不纳入监管。

    此外,在许多具体细节上,如要不要准入门槛、对哪些行为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有争议。

    而在将私募纳入监管的共识下,对于基金法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也成为题中之义。修法小组意图在原来的股票、债券这些投资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未上市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等。不过,是否增加股权投资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不过,经过两轮修改,在2011年初拿出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终达成初步一致。包括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畴。

    该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在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四章。这亦是目前所看到的进行审议的修订草案的最终大框架。

    监管、管制之惑

    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是一个充满挑战的目标。在多数基金从业人员看来,二者的关系要理清,难度还不小。

    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受访时坦言,哪一些限制属于放开管制的行列,哪一些属于需要加强监管的范畴,这一点不能依靠某一部分群体的意志进行区分。“比如以前限制基金经理炒股,是管制过重需要放开,还是真的会影响基金管理的本位工作,这一点除了在基金经理之间寻答案,还需要考虑基金持有人的态度。”

    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原来只规定了(从业人员)不准做什么,现在是给你划出了一条线,告诉你不越界的范围。”

    “这个行业的人有着天然的投资需求,放开限制势在必行。”有基金经理表示,即便自己并不一定会投资股票,但松绑投资限制还是好事一件,“做不做股票的选择在我,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我应该合法享有投资的权利。”

    也不乏质疑之声。行业内大多对实施可行性存疑,而外界则对是否会损害持有人利益表示担忧。

    早在2010年7月,监管层发布对涂强、韩刚和刘海等三位“老鼠仓”基金经理的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其中韩刚更是最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近年来,基金经理“被调查”的传言四起,监管部门对于打击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持坚决态度。

    上述督察长表示,此次草案专门辟出一章“基金行业协会”,为今后自律性组织对于具体细则的制定和维护持有人利益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

    协会作为一个新的力量入场,在反对者看来并没有更深层次的作用。“在同一个监管体系下,增加一个职能部门,并不能改变基金行业裁判员和基金公司长期忽视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虽然这些方面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认为,《修订草案》中第十四条,允许基金公司从事“投资顾问”业务;以及第八十六条,允许基金买卖重大关联方的股票,这两条规定都容易为基金公司从事“老鼠仓”和进行利益输送创造便利。

    北京某基金公司专户投资总监也透露,该公司已经开始筹备融资通道业务,负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一类的融资业务。基金公司通道业务的打开,一方面便利了基金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更为深入的服务,另一方面,将使得上市公司许多内幕信息不得不向基金公司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造成投资市场的混乱。

    而对于基金公司放开股权激励,某第三方机构高管则认为,专业人才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有抬头趋势,导致违规操作等问题出现。另外,持股人士资产可能会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对于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

    有松绑的,有加压的。在公募基金行业为“松绑”欢呼雀跃之时,整个市场呈现出“红了樱桃,绿了芭蕉”的态势。

    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对“证券投资”进行界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建议书中指出,这样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将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并将给我国的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新的“红绿观点”还被套用在基金管理人和基民之间。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认为,除了设置风险准备金、防止非法募资、降低持有人行使权力的门槛,加大对基金违规的惩处力度等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障,新基金法中,保护基民利益的具体条文并不多。而且已有的条文对于基民维护自身权益,仍然缺乏实施的便捷条件。

    某金融领域经济学家认为,监管机构和金融业界之间要形成人才流动,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果监管人员对金融产品不了解,他们对新产品会有一种天然的恐惧感,不敢批准新产品进入市场。如果业界的人才,特别是有新产品经验的人才,能够不断地流入监管机构,那会有助于监管部门与时俱进,这将使得监管方式更为科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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