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下一步,行政检察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
每经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日前,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张雪樵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当天的发布会上公布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在两个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其中一起案例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本因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处以4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被认为存在“小过重罚”的问题。经过检察机关的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迅速进行了整改,且此前并无相同违法记录,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送达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某县综合执法局重新审查并大幅减轻了处罚,将罚款金额降至1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胡某某因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信息公示不全,被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万元的罚款。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合理的处罚有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而过高的罚款则可能适得其反,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法律精神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对于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这些经济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体,如果处以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不相称的高额罚款,就违背了法律精神中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
张雪樵表示,在下一步的行政检察工作中,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雪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夏海龙建议,在实际判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权衡: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处罚决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
二是综合考虑因素,在裁量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实现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注重教育矫治而非一味重罚,帮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夏海龙表示,现实生活中,过罚不当可能源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偏见、执法标准不统一或利益驱动等因素。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制定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过罚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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