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赵云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同时,《裁量基本规则》也对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记者注意到,在裁量阶次划分上,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其中,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裁量基本规则》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首先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其次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最后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当然,除了上述情形要被从重处罚,以下行为也可以被从重处罚。包括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裁量基本规则》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那么,上述概念又该如何理解呢?《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表示,“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一事不二罚款”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旧兼从轻”是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是指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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