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院之前作出的(2018)川34执恢15号执行裁定,同时解除对涪陵投资所持的华西证券7430.4万股(原为5000万股)的股份及收益冻结措施。
每经记者 靳水平 每经编辑 魏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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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西昌电力(600505,SH)状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以及公司原实控人张良宾一案,目前有了新进展。
1月15日,西昌电力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凉山中院就涪陵投资在该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34执异13号。凉山中院裁定,解除对涪陵投资所持有的华西证券7430.4万股(原为5000万股)的股份及收益冻结措施。
围绕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纠纷,一直是西昌电力诉讼涪陵投资的焦点。
最新的裁定书显示,四川凉山中院认为,涪陵投资对案涉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符合相关规定,属案外人异议,其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西昌电力提出的涪陵投资名下登记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系张良宾职务侵占的赃物,属于已被发现但未被追究的漏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凉山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院之前作出的(2018)川34执恢15号执行裁定,同时解除对涪陵投资所持的华西证券7430.4万股(原为5000万股)的股份及收益冻结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上述裁定,西昌电力方面称,公司拟在10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案涉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进行了冻结。”西昌电力表示。
上述股权纠纷最早可追溯至18年前,事到如今,尚未盖棺定论。
原本张良宾为西昌电力的实控人。按照西昌电力的说法,2002年前后,张良宾与涪陵投资、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等串通,以涪陵投资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侵占公司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同年4月1日,涪陵投资与西昌电力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西昌电力将所持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转让给涪陵投资。
西昌电力称,上述华西证券5000万股股权,是涪陵投资代张良宾持有。“涪陵投资利用张良宾,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隐秘地从西昌电力套取资金,‘支付’了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进而将股权变更登记到涪陵投资名下”。
去年4月,西昌电力公告称,在得知股权被侵占后,公司多次主张权益,但涪陵投资和张良宾未予置理,且侵占股权的行为持续至今,一直未予改正。
需要指出的是,四川凉山中院在执行(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过程中,裁定冻结涪陵投资名下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份及收益。2019年3月,涪陵投资向四川凉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请求遭到驳回。
后来,涪陵投资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19年7月裁定,将该案发回四川凉山中院重新审查。
1月15日,就上述股权纠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别致电西昌电力与涪陵投资方面,但电话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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