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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举报分为实名和匿名,7种情形不予受理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1-14 22:46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易启江    

    为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银保监会1月14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明确举报处理流程等

    据悉,《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其中,《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例如《办法》规定,被举报人是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时,该《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关于实名举报,《办法》规定,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其中,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对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总体来看,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

    此外,《办法》也明确对于举报进行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对于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其中包括: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对于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将不予受理,其中包括: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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