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 旭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减税降费,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在此背景下,地方如何缓解财政压力,如何理顺央地财政分配关系?
近期,国务院出台《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从增值税分享比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消费税征收环节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
2016年“营改增”以后,地方主体税种受到一定影响。关于央地财政收入的分配,以及如何建立地方税体系,也成为近年来财政税收学界的重点话题。围绕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消费税改革以及地方税体系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对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赵福昌进行了专访。
探索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NBD:《推进方案》指出,增值税方面维持“五五分成”的做法,您认为这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赵福昌:《推进方案》明确了增值税五五分成的做法。实际上从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当时结合营改增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影响,作了由原来75:25分享比例变为50:50分享比例的过渡性安排,过渡期为2~3年,现在过渡期已满,这次《推进方案》对这个分享比例做了规范性的确认。
对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各方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改革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该赋予地方更多财权,有的则认为应该提升中央的收入分享比例,利益相关方可能产生不同预期。这次《推进方案》出台,使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进一步规范,也稳定了大家的预期。
当然,未来继续调整央地收入的关系,也不仅仅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的调整,而是出于更大、更全面的考虑。
NBD:央地财政关系改革一直以来受到多方关注,此次进行收入端的划分改革,您认为有哪些考虑?
赵福昌:按照我们理解,根据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和支出的比例,要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适应性和匹配性,要么是增加地方收入,要么是上划中央的事权提升中央本级的支出比重。现在讨论较多的是适度增加中央事权,最终要保持中央收入稳定在一定比例,这是国家治理的需要。
中央和地方之间收入的划分要考虑两个条件。
其一,要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中央的收入要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国家治理能力就可能受到影响。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就是振兴财政,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的调控能力。放在国家治理的背景下考虑,大幅度降低中央的收入比重不太适宜。
其二,在符合中央财政确保国家治理条件下,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效率等原则,对那些税基容易流动的,尽量不划归地方,因为这样容易形成税收竞争,进而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对税基不容易流动的,才适合划为地方税,如国外比较典型的房产税属于地方就是这种情况,因为房产是不易流动的,同时也与地方公共服务等环境条件息息相关。当然,还要结合征收的方便程度和效率等统筹考虑。
NBD: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对比关系逐渐形成,您认为未来还有哪些改革重点?
赵福昌: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是规范央地分配关系、调动央地积极性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构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框架,意义重大,比较好地实现了改革初衷。
下一步,在收入划分方面,中央已经明确:体制的收入划分安排以共享税为主,在此基础上,适度探索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此次《推进方案》已经明确了消费税改革方向。
与此同时,在支出端也需要深化改革,在强调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授权执行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权责内洽机制,由外部权力管理控制,转变为内部基于利益机制的自我约束,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消费税改革有利于区域公平
NBD:自“营改增”后,地方缺少了以前营业税这样的主体税种,此次改革方案也指出,要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您认为地方税体系应当如何构建?
赵福昌:按照当前的部署,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都提出了意见。中央强调是以共享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当前的税制体系也是这样,较大的税种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在此前提下进行讨论,一些小的税种可能通过地方税体系来建立。
此前关于地方税体系构建的诸多讨论中,多数观点都支持要改革消费税,放到消费环节征收,并且收入归地方。从这次《推进方案》出台来看,已经指明了方向。
NBD:消费税的改革对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有多大的作用?
赵福昌:按照原来的安排,消费税收入原则上都归中央。而在此次改革后,如果下划地方,从拓展地方收入来说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从目前这个方案来说,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进行改革,这三项的收入在消费税中比例比较低,对地方收入影响有限。
NBD:您认为消费税在未来地方税体系中是什么样的角色?起到哪些作用?
赵福昌:我们国家的消费税,更多体现的是一个调节功能,对奢侈品、环境污染产品消费起到调节作用。也就是我们比较不倾向于鼓励消费的一些产业,但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地方要组织培育税源,这与调节目标可能造成一些冲突,消费税后期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观察。
目前消费税改革,有利于消费税按照产生地原则在区域之间公平分配,哪个地方消费特定产品产生的税收,由哪个地方来征收。不过这与把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来说,可能造成激励不相容。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