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本次发布的通知,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旭
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关系到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这也是多年来提高科研单位积极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质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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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以外,通知还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而按照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
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此次加大授权力度出于哪些考虑?对此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举实际上前置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环节,有利于更加接近市场、熟悉成果的部门,成为是否决定成果转化的决策方。此外,将多年投入、已有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够从微观层面补上创新不足的短板。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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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收益归属于谁?通知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何代欣向记者表示,科技成果收益权属问题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经营问题。之前财政和国资部门介入有其历史合理性。此次改革通过纳入预算管理,而不是上缴国库的方式,既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实现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性,赋予他们更多自主权。这对进一步改善科研管理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都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后,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监管?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
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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