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廖丹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
《办法》从完善关联方管理、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强化监管职责等多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优化。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及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办法》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办法》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据了解,《办法》从多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优化。值得一提的是,除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之外,《办法》还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完善监管审查措施,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对其提出公开质询。《办法》同时加强了社会监督,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在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制定穿透认定规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金融产品的最终受益人等进行认定。
此外,《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