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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证监会!内幕交易遭罚没602万,不服处罚连续上诉,怎样计算违法所得?执法标准不统一?看法院怎么判

    券商中国 2019-09-02 20:35

    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瑞华不是第一位,更不是最后一位。

    近年来,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其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不断被“精准打击”。不过,面临行政处罚并非所有被罚者均心服口服,在行政复议仍未得到认可后,“怒告证监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裁判文书显示,在被认定内幕交易而被罚没602万元后,广东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以山东证监局及证监会为被告提起上诉,认为存在内幕信息认定错误、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但均未获得支持。

    此外,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建议,证监会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公布执法标准,让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更具有可预期性。

    内幕交易被罚602万

    在分析诉讼内容之前,先来交代一下林某所涉内幕交易案的情况。

    2017年12月,山东证监局网站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因内幕交易“博汇纸业”而被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合计602万元。

    据决定书显示,早在2014年,博汇纸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信用风险上升、融资环境恶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良一直考虑采取再融资等相关措施改善博汇纸业融资环境,提升市场形象。12月底,杨某良认为时机已成熟,便开始筹划推动再融资工作作。

    2015年2月的一个下午,博汇纸业董秘杨某栋到广州拜访杉华投资,并参加了杉华投资举行的公司年会聚餐。晚餐结束后,林某及杉华投资总经理、杨某栋等人返回办公室一起聊天。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公司可能会增发,林某因此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此后博汇纸业并未进行增发,而是采取了“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于当年3月4日公告。

    而在知悉博汇纸业再融资消息后,2015年2月-4月,林某利用“刘某”账户和他本人账户买卖博汇纸业股票。山东证监局认定,林某内幕交易博汇纸业共获利301万元。

    对此,林某申辩称,博汇纸业并没有进行增发,也不存在增发事项公开的事实。另外,林某自称,在与林某栋见面时未谈及高送转事项,且因饮酒过多,对其与杨某栋见面聊天时所谈内容不清楚。投资博汇纸业是基于对股票的长期观察与研究,结合市场信息判断有投资价值。不过,对于林某的申辩意见,山东证监局未予采信。

    海量证据论证内幕交易

    在行政处罚作出后,林某不服处罚决定并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6月,证监会给出了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结果。随后,林某以山东证监局和证监会为被告,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后,林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今年7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证监局的处罚,林某认为,处罚决定对内幕信息认定错误,没有实质内容的“高送转”不属于内幕交易范畴,一审法院对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且证据不足。

    而在证据展示方面,在一审中,山东证监局共向法庭呈交四组95份证据。具体而言,包括账户交易资料及资金流水、涉案人士询问笔录、交易电脑IP/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调查通知书、电话信息等。林某则提交了三组15份证据,用于证明其买入股票系由于长期综合研究、自己未通过聊天获取内幕交易等。

    “高送转”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是该法律条款明确列举的内幕信息之一。博汇纸业定向增发、“高送转”等事项,在其未公开之前,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

    另外,虽然内幕消息知情人林某栋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否认参与内幕信息讨论,但根据其他参与讨论人员的笔录,由于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且林某栋所做证言与其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不足以推翻其他多人所陈述的事实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在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中,适用推定内幕交易规则。根据分析,杨某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林某确实有过联络、接触,林某诉称没有听到有关增发消息的意见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另外,林某控制的两个账户呈现“集中资金单一、大额交易”的特点,且资金变化至交易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自传递到公开的时点具有一致性,能够认定林某交易“博汇纸业”的活动与内幕信息存在高度吻合。

    对于交易博汇纸业,林某给出的解释为:“博汇纸业”股票名字带有“搏一把,把资金汇集回来”的寓意;林某研究认为“博汇纸业”有投资价值等。对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其解释不足以排除交易的异常性,不构成合理解释。

    法院建议公布执法标准

    除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外,如何计算违法所得也成了此次诉讼的焦点问题。在诉讼中,林某认为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法存在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所计算数额远高于其实际获利。

    在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东证监局将林某的违法所得确定为301万元。从认定时间上来看,山东证监局对两账户2015年2月13日-4月13日买卖博汇纸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卖出及买入成交金额的差价确认实际获利金额。

    为此,林某提交了两个账户的资金对账单,以证明金额计算存在错误。在此前申辩中,林某表示,其与刘某合作的账户按博汇纸业单票结算,实际盈利只有97.17万元。即使认定从事内幕交易,也应当将之后的买卖计入,而不应仅截取盈利的部分倒推其涉嫌内幕交易。

    从双方争议来看,林某主张应,当以内幕信息首个交易日涉案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走势为标准计算违法所得。山东证监局及证监会则认为,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问题,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在执法中形成了一般标准与惯例,即截至调查终结日,林某已将持有涉及内幕信息的股票全部卖出,形成实际获利,应以此实际获利作为违法所得。

    对此,法院指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司法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惯例应给予适当尊重,故对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予以支持。

    同时,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建议证监会在条件成熟时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公布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让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更具有可预期性。二审法院对此建议不持异议。

    另外,林某还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处罚结果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违背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内幕交易行为非常复杂,且个案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的立法本意、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因素,结合案件中的具体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无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明确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司法审查亦是围绕每个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综合审查,故不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

    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来看,今年以来开出罚单已超过百张,其中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仍是重灾区。而对于“被起诉”的情况,上周证监会予以公开回应称,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是证监会的本职工作。

    券商中国记者 云中隼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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