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报告中表示,对就业促进法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我国整体经济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除了就业优先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就业能力有待提高、就业工作方法有待改进等之外,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择时修订完善。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019年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广东、云南、内蒙古、江西、山东、甘肃等6个省(区)开展实地检查,与33位五级人大代表深入交流。同时委托辽宁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
《报告》介绍,就业促进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定目的。法律规定的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等6个主要方面在内的56条,基本得到贯彻落实,占81.2%。
《报告》同时指出,从检查来看,目前就业促进法实施中主要存在10个问题,包括3个长期存在的问题,4个现实突出的问题,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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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就业领域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包括:劳动力规模高位运行,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地区差异明显,人才竞争激烈;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
《报告》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大。虽然2012年以来,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年均降幅达382万,2018年60岁及以上人口首次超过15岁及以下人口。但目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仍有近9亿人,预计到2035年仍将有8亿劳动年龄人口。
此外,新成长劳动力人数多。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834万人,中职毕业生496万人,初中、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人员约169万人。综合起来,每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有1500万人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300万人左右。此外,还有数量较大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量压力不减,对落实法律和实现法律目的形成不小的挑战。
《报告》指出,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结构性就业矛盾显现,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业能力不足;新业态蓬勃发展,催生就业新渠道新形态新问题;外部环境趋紧对就业的影响需要高度关注。
《报告》强调,当前我国技术技能人才严重短缺。2018年,技能劳动力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为22%,高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为6%,技工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高技能人才求人倍率始终在2以上的水平。
此外,《报告》介绍,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包括:社会文化变迁,就业观念多元化产生就业选择问题;劳动力进城与返乡下乡压力并存;科技发展提高生产力,替代效应和补偿作用并存。
《报告》指出,农民工进城仍将扩大。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9.58%,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8亿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率30%~70%的快速发展区间,还有大量农村人口将要进城,特别是易地搬迁至城镇的贫困人口,有的没有完全“以业定搬、以产定迁”。转移就业工作的区域衔接协作、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保障水平和易地搬迁贫困人口的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提升。
《报告》指出,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我国整体经济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除了就业优先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就业能力有待提高、就业工作方法有待改进、法律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因素外,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
具体包括:就业政策体系化程度与宏观政策定位相比还有差距;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产生就业问题的主因;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
《报告》介绍,就业促进法2007年制定,实施12年来,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可操作性和强制力、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当前,新业态层出不穷,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常态。乡村振兴带动乡村产业,返乡创业就业亟待规范。但这些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报告》介绍,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梳理归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为落实和完善就业促进法,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完整的就业政策和制度体系;
二、“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三、坚定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劳动者提高 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五、“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
《报告》建议,修订就业促进法。切实体现就业优先战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实践,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中小企业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完善配套法规。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需要,结合已经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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