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填补了四川地方金融立法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每经记者 余蕊均 每经编辑 刘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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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四川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若未充分提示风险,或将面临停业及最高40万元的处罚。
今日上午(5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从现场获悉,《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地方金融服务发展职能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在会上表示,作为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这是我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为四川金融改革发展、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欧阳泽华说。
近年来,四川金融业快速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非法金融活动频发等风险依然存在,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定依据和执法手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据介绍,四川自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历经2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完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28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金融组织被纳入监管范围?《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都属于监管范围。
其中,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三类机构,是新划入地方监管的金融机构,这也是落实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的“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
对于消费者关注的投资风险问题,《条例》第十条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记者注意到,此项内容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曾经多次讨论、修改和补充,同时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修改——在最后一次草案审议中,罚款额度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在风险防范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
同时,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条例》作为四川地方金融法治体系的最高法规,还需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才能更加准确、全面的实施。
欧阳泽华表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强化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衔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尽快出台。开展《四川省创业投资条例》立法调研,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法治体系。
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四川将于5月下旬举办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专题培训班,以提高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月、6月还将陆续举办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培训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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