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对话西安维权奔驰女车主代理律师:希望纠纷双方进行和平的对话与沟通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22 20:14

    当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的视频被广泛传播后,其所在公司与一些商户、供应商之间的纠纷被曝光。此前,女车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说其是诈骗犯、携款私逃、被追债的造谣者及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到底。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情况,《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女车主的代理律师。

    每经记者 吴凡 谢婧    每经编辑 魏官红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世界有时候就是这么小,当西安奔驰女车主(以下简称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的视频被广泛传播后,远在上海的王先生也注意到了这位奔驰女车主——她怎么越看越像,越看越眼熟,咦?这是不是与自己朋友有经济纠纷的那个人?

    王先生随即将视频发给了他的朋友,后来视频又被转发至一个商户成立的维权群里,在对样貌、声音、签名进行辨认后,维权群里的人一致认为,这位奔驰女车主就是与他们有经济纠纷的薛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现场采访发现,因为商户和供应商是与薛某担任监事的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集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所以承担首要责任的主体是竞集公司而非其个人。另外,薛某此前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也表示,“我个人没有诈骗,没有携款私逃,没有被追债,没有躲起来逃债,请相关部门协助我的律师进行调查,究竟是谁在诬陷我。”她表示,对于说其是诈骗犯、携款私逃、被追债的造谣者及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到底。

    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情况,4月22日,记者联系到了薛某的代理律师——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后者也对近期发生在薛某身上的诸多疑问进行了回复。

    NBD:商户维权所指的涉事人“薛某”与奔驰女车主是否为同一个人?

    (该问题周律师未作回答)

    NBD:作为奔驰女车主的代理律师,你如何看待目前商户和供应商的维权行为?

    周兆成:我是在2019年4月20日正式接受“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当事人”薛女士的委托,成为其“个人隐私泄露”、“名誉权纠纷”的代理律师。

    授权委托书 图片来源:受访律师提供

    接受委托后,通过向委托人核实,以及组织律师团队对委托人所在涉事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我们认定这是委托人薛女士所在的公司与一些商户、供应商之间“普普通通的民事纠纷”。由于是薛女士所在公司与“联营商户之间围绕经营权纷争”而导致的纠纷,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这一点已经被上海徐汇警方所证实。

    作为代理律师,我非常理解涉事商户与供应商的维权行动,也向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公司负责人“普及法律知识,强调社会责任”。希望委托人所在公司负责人勇敢站出来,拿出诚意与担当,与“民事合同纠纷另一方”进行“平等、有效、和平的对话与沟通”,希望“纠纷双方”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解决纠纷。

    NBD:在当前舆论发酵的情况下,奔驰女车主目前的个人生活是否受到影响?

    周兆成:我们知道,本案就是委托人薛女士所在公司与一些商户、供应商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维权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网络上的言论却演变为对薛女士个人进行所谓的“爆料”、“揭底”、“人身攻击”,让薛女士“个人身份信息满网传播”,肆意污蔑薛女士“诈骗犯”、“卷款逃逸”,这样的言论完全与事实不符,已经对委托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委托人个人名誉造成极大侵犯。

    NBD:目前你这边有无收到商户或者供应商发来的相关诉讼书?下一步是否将促成商户、供应商与奔驰女车主的见面对话?

    周兆成:目前尚未收到商户或供应商发来的相关诉讼文书。作为薛女士的代理律师,我在积极地做我的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公司负责人的工作,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直面问题、解决问题”。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也一直积极努力地试图与涉事商户和供应商沟通,但对方也许是出于对敏感电话的考虑,始终不愿接听,在此我深表遗憾。也请媒体将我的态度转达给对方,作为委托人薛女士的代理律师,我愿意作为双方化解纠纷的桥梁。

    但是,我还是提醒竞集公司的维权者,不管其自述其行为如何具有“正当性”,我还是要强调应该依法维权,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对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

    薛女士作为公民,其隐私权、名誉权、个人身份信息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践踏。我们坚决反对任何颠倒黑白的“污蔑与诽谤”、“肆意人身攻击”、“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告诉个别“爆料者”,切莫以维权为幌子,利用委托人“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热度,“恶意炒作”、“在互联网上诋毁泄露个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公然“散布委托人个人身份信息”。切莫混淆视听,欺骗不明真相的媒体和公众,借此达到丑化委托人名誉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委托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公然侵犯,也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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