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申请材料”;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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