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在线访谈,相关负责人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旭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这也导致部分纳税人对一些扣除情况还不明确。
201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张峰,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每经记者 张建 摄
在住房租金方面,有纳税人提出疑问: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叶霖儿表示,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将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金扣除标准。
针对大病医疗方面,有网友咨询称,自己是在2018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2019年1月5日出院,类似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应当如何计算扣除额?能否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
对此叶霖儿解释,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这也就意味着,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还有网友就赡养老人提出问题: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叶霖儿表示,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那么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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