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股份回购制度迎来“升级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新华社)
上一篇
浔兴股份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调查 大股东质押股触及平仓线
下一篇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分组审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经营企业应负责任范围引热议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DeepSeek估值超3200亿元 一纸公告揭开阵容豪华的间接投资人
不是银行清退助贷,是助贷主动放弃银行?助贷新规施行九个多月,民营银行助贷缩表进入深水区
睿远基金二季报公布:傅鹏博减持中际旭创、东山精密,赵枫新进药明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