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股份回购制度迎来“升级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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