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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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0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第二次修订是在2014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去第二十五条,即删去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前款所称外汇批发业务,是指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的表述。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前该条还要求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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