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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法草案下周审议 专家建议可按“小改”“大改”分步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20 00:36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 旭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在内的多项法律草案。

    此前在7月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共收集到超过13万条各界意见。在各方意见中,起征点是否调整、专项扣除如何设置、相关调整何时执行等问题备受瞩目,并有望在本月底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得到答案。

    起征点是否调整?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历来都是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根据草案,起征点拟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

    在草案一审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至10000元不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不少上班族也认为,50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偏低,建议可适度提高。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个税法草案拟订的起征点还是偏低,不利于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者税负。

    管清友进一步指出,我国上一次进行个税起征点调整是在7年前,而在这期间物价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仍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他表示,个税起征点可以根据CPI、房价、人均收入水平、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一个动态调节方案,个税调整总体来说应当是减税方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认为,公众之所以对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有比较高的期待,一个重要原因是,从2011年到2018年的7年时间里,起征点没有作过调整,社会各界对此意见比较强烈。

    但也有部分专家表示,考虑到低档税率范围扩大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效果,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目前,草案建议起征点为5000元/月。2011年个税草案起初建议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专项扣除如何设置?

    根据草案,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已成立家庭的上班族对专项扣除有着较高的期待。

    对于专项附加项目究竟如何扣除,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明确,而是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会商确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斌看来,此次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是非常显著的税制优化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对于养育子女的家庭,因为负担重,适当给予扣除是合理的。但除此之外的一些其他专项附加项目并不区分单身还是已婚已育,如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住房租金等项目,是每个纳税人都可能享受到的。

    调整方案何时执行?

    此外,对于方案调整何时执行,公众也十分关注。

    根据草案,如果通过的话,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该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比较复杂,涉及纳税人很多,利益关系重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可能需要反复研究、多方面论证,并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才能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甚至可能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要求今年彻底完成此项税改的全部立法工作,难度可能有些大。

    刘佐认为,个税改革总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可以称为“小改”,即先行适当增加工资、薪金等征税项目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同时适当调整税率水平和结构,并将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这样做可能操作比较简单,立法工作所需时间比较短,讨论中阻力比较小,个税法修正案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至两次审议有可能通过并实施,今年见效应该问题不大。而且,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人分别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人的主体,此举应该可以适当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缓解主要矛盾。

    第二步,可以称为“大改”或者全面改革,即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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