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而强制退市的情况下,为让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赔偿投资者损失,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进行司法冻结和财产保全,不能让大股东转移财产,到时候来个“金蝉脱壳”,以没有钱为理由来推卸责任;二是让退市公司回购股份,如果大股东早把财产转移了,这也是一纸空文,因此也需要提前冻结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朱邦凌
7月27日,证监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退市新规,将对重大违法经营的公司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由于本次退市新规新增公众健康安全条款,而近期持续成为热点的长生生物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与此具有高度的关联,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本次退市新规足以产生直接将长生生物“红牌罚下”的政策效力。
退市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而长生生物近日被调查出的问题显然就正是新规所监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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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造假的主要事实是,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等。
长生生物的一系列违法违规和证监会退市新规中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情形相符,已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退市恐怕在所难免。
这次的退市规定来得可谓正是时候。在过去的退市制度下,对于长生生物这类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没有办法以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只能以信息披露违法退市。
但是调查信息披露违规旷日持久,同时威慑力不够,部分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依旧我行我素。目前来看,如果要对长生生物实行退市,将不再需要执行信息披露违法这一条款了,而是直接按照新增的“公众健康安全”条款。
退市新规的第二个亮点,就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换句话说,企业退市,高管应承担必要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那么,这些退市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包括哪些呢?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大股东和高管在退市过程中应不打折扣地赔偿投资者损失。
退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重中之重,不能让普通投资者来为违法经营的企业退市买单,而是要让大股东和企业高管们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为让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及时得到赔付,A股市场过去创新性地实施了大股东和券商先行赔付制度。该制度的典型案例是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提出先行垫付赔付受损投资者。后来几经演变,管理层将此作为强化投行风控的一种约束手段,在项目发行时由保荐机构公开进行承诺。
为让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赔偿投资者损失,需要做到两点:
一是进行司法冻结和财产保全,不能让大股东转移财产,到时候来个“金蝉脱壳”,以没有钱为理由来推卸责任。
我们以ST慧球案为例,虽然这家公司还没有退市,投资者索赔的案由是虚假陈述,但投资者索赔相当困难,有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另外,证监会对该公司实控人鲜言下达了超过34亿元的罚单,到现在也拒不缴纳罚款,还上了老赖黑名单。
长生生物案,相关部门看来是吸取了教训,这次做得就很到位。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6名涉嫌犯罪人员刑事拘留,同时冻结涉案的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如果将来长生生物面临退市,先期冻结的长生生物账户和大股东个人账户可以保证投资者拿到赔偿。据2017年报,长生生物的现金流相当充沛,其他流动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高达20亿元,占据了资产总额的45.52%。冻结价值20亿元理财产品,对解决投资者的理赔需求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是让退市公司回购股份,如果大股东早把财产转移了,这也是一纸空文,因此也需要提前冻结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说明书中,都赫然列有专门的“股票回购”承诺专项条款。可到了真要回购股份时,个别上市公司就当起了“老赖”。
比如欣泰电气曾发布致歉公告:“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
一句经营困难,欣泰电气就一笔勾销了股票回购承诺。我们可借鉴当初港股市场的洪良国际案,大致程序是这样:发现欺诈后立即停牌、冻结募集资金、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全资附属公司金额达9.974亿港元的资产、判决命令回购股票、勒令退市,以被停牌时候的股价2.06元向7700名中小投资者回购股票,合计10.3亿港元。
在退市新规中,没有专门提及股份回购,可能的原因是在企业IPO时已经在招股书中做出承诺。但笔者认为,还应该在退市制度修订中专门列出“上市公司退市时必须履行IPO股份回购义务”的条款,并对回购的资金、细节做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保荐机构是否具有回购连带责任,以及退市公司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惩罚措施。
另外,退市制度修改时,需要增加“退市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冻结”的专门条款,防止退市公司提前转移财产,这也有助于冻结退市公司账户、个人账户的措施制度化。(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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