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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退市新规须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到首位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29 22:43

    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下,相比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的自我强化,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建立更为关键,而且更难,只依赖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可能还不够。

    蒋光祥

    上周五(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本次对退市规定的修改,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明确上市公司在原规定中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两大违法情形之外,有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均构成重大违法,可直接启动强制退市。

    新规刚一出台,市场就纷纷猜测,这就是针对近期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的主角长生生物,现ST长生。

    两周以来,尽管长生生物股价连续出现跌停,但跟部分机构给出的预估20个跌停板相比,当前行程才刚到一半,众多机构与散户尚来不及逃离这一“大坑”,深陷是非之地,直教人欲哭无泪。

    自*ST博元作为首只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个股以来,仅今年上半年, *ST吉恩、*ST昆机、*ST众和、*ST上普、*ST海润等多只*ST股均已退市或正处在退市过程当中。

    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原有规定之外,监管层本次为构成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扩容,其意义可谓毋庸置疑,就是要剑指那些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上市公司,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图片来源:摄图网

    如果要说此前A股市场“退市难”,其本源还在于“上市难”。此前一些上市公司在地方政府等“多路神仙”的“搭救”下,挖空心思通过财务报表处理等方式,在连续亏损的关键第三年实现盈利来规避退市,这已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让之前的退市制度几成“虚设”。

    即便自救失败,在IPO入口狭窄、排队上市量大的时候,由于壳资源宝贵,*ST公司也会成为资产方争相借壳的对象。股票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不足,也成为ST股票被过度投机的根源所在。

    但随着近两年IPO的提速,这一现象已经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加上监管层对退市动了真格,过往炒垃圾股、赌“乌鸦变凤凰”的壳资源逻辑早已悄然崩盘,谁再这么玩,轻则打脸,重则尸骨无存。可以预期,一旦ST长生开始启动退市程序,恐无投机者敢赌。

    如同本次退市新规出台时监管层特意指出的那样,上市公司退市虽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对职工、对投资者的责任并不因此缺失。

    对于不幸中招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落实这些主体的相关责任,让他们履行相关职责,有理有据,天经地义。这背后的深意在于司法追溯、赔偿机制等配套措施的跟进。毕竟依照当前退市制度,中小投资者虽有“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的交易机会等极少数救济手段,但大多已经于事无补。

    2013年“绿大地”案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的同时,对相关股民作出了民事赔偿,这是一个虽曲折但绝对利好中小投资者的开端。此后,开始有一些包括民间大V在内的专门机构,通过召集被 “重大违法”上市公司所坑的中小散户来发起民事诉讼集体维权;或者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取股东资格并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长生生物生产记录造假案发后,仅新浪股民维权平台一家,短短数日已收到539件针对长生生物的维权,其中438件已被律师接受。其他类似平台或自发的维权正持续征集中。

    股民的诉求是否合法,要留给法院判断,但是否合情理一目了然:长生生物在主营业务疫苗生产中,不按规格生产,生产记录造假。投资者被公司粉饰的业绩和“良好发展”所迷惑,损失惨重。

    相比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的自我强化,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建立更为关键,而且更难,只依赖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可能还不够。

    细化来看,对于发行人、保荐人、中介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对包括中介方在内的造假上市者,不论在任何时候发现,对造假主导者都应追究高额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倾家荡产”都难弥补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方能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到位。

    退市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监管机构加强治理的决心越来越坚定,再加上参与者(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中小散户)的逐渐成熟,近期退市难题开始出现“冰雪消融”的良好迹象,不禁令人感慨。

    此次退市新规可以说是为监管政策打上了一个补丁,对于A股主营食品、药品等直接影响人身健康与安全的上市公司来说,今后的生产经营必须更为谨慎。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以及机构、个人投资者而言,这也是一个及时的警示。(作者为基金行业从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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