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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平锌电多名董监高被立案调查!如因虚假陈述受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公司 2018-07-03 17:00

    6月21日,罗平锌电(002114)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时隔10余天之后,又传来了罗平锌电多位现任或原任董监高人员被立案调查的消息。

    罗平锌电7月3日早间公告显示,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等多名现任或原任董监高人员下发了《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罗平锌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虽然尚不清楚罗平锌电及其多位原任、现任董监高人员信披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但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应该与罗平锌电此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其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有关

    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通报罗平锌电重金属污染问题,通报显示,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指出罗平锌电重金属污染隐患问题突出后,上述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呈进一步加重之势。

    之后,罗平锌电分别于6月24日及6月25日收到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罗平锌电多项环境违法行为

    1、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5、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6、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曲靖市环保局决定对罗平锌电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据介绍,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罗平锌电公司及高管等有很大可能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罗平锌电等如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受损投资者将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是在2018年6月22日之前买入罗平锌电股票,并且在2018年6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情况而调整。”刘国华表示。

    (来源:e公司 作者:孙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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