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就缴费税前扣除环节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作出说明。《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