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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就缴费税前扣除环节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作出说明

    2018-04-28 20:53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就缴费税前扣除环节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作出说明。《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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