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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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作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可行的。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袁曙宏表示,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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