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逃缴停车费或计个人信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昨天听取和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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