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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出台:钢铁等十类逾期未完成治理企业在列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0-09 20:08

    《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鼓励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其中,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记者 李彪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地方又有新动作。

    近日,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其中,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同时,为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管,河北省要求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马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去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后,今年陆续有四五个省份出台了类似的文件,现在只是鼓励,未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肯定是发展方向。

    三大领域鼓励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河北省政府提出,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治污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政策推动”的原则,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去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要求,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为此,《办法》鼓励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其中,重点行业方面,《办法》要求,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

    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只是鼓励的话,可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际推动作用有限,需要更多对排污企业施压。

    同时,《办法》指出,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时,应明确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相互监督、纠纷调解、退出机制等内容。

    此外,根据河北省政府要求,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服务纠纷调解重要依据。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第三方治理机构有更加专业的人才、技术等,用专业性的企业去治理污染排放,不仅能提高治理效果,也能提高效率,但是,由于第三方治理机构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很容易成为逃避监管的“盟友”。

    年7月,环保部通报了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受处罚的不仅仅是排污企业,在此次环保部通报的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中,有两起受罚的对象是提供在线监测的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

    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也越来越成为环保领域关注的焦点。

    在环境污染责任划分上,《办法》强调,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排污企业是雇佣方,第三方机构只是委托方,在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行为中,排污企业肯定是起到主导作用,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对其环境问题的追责。

    同时,《办法》规定,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马辉认为,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结合,对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将有明显遏制效果。同时,也有利于环保行业自身的发展,迫使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拿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稳定运行并核算成本,如果通过恶性竞争拿到项目,未来会有很大的运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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