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晚间,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张寿林
每经实习记者 张寿林
8月31晚间,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指导意见是在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30日召开的上述次会议指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看来,这是全球第一部由政府官方出具的关于绿色金融的系统性政策文件,突显了中国政府对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
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近日表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重点研究了绿色金融所面临的五大挑战。第一大挑战是绿色项目外部性的内生化问题。不涉足经济学的人可能觉得外部性是很抽象的概念。举个例子,一个清洁能源项目的效果是降低空气污染,因此周边300公里之内的居民都能够受益。但这些受益的居民没有给你这个项目付钱,所以这个项目的正外部性就没有被完全内生化,使得这个项目的收益率不是很高,很可能低于私营部门所要求的收益率。因此,私营部门不太愿意参与这种正外部性没有被内生化的绿色项目。
俞春江分析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要通过解决环境外部性内部化来激励和约束绿色投资并抑制污染性投资。良好的自然环境由社会受益,被破坏的环境也由社会承担,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均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指让环境效益的产出方从环境效益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流入,环境效益内部化的程度决定了投资方实施绿色投资的积极性;第二,让环境成本的发生方直接或间接承担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决定了是否足以抑制污染性投资。因此,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是绿色金融的核心,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指导意见精准抓住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这个绿色金融的牛鼻子。
一方面为绿色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绿色融资的优惠条件也可能导致部分资金需求方为获取绿色资金实施"洗绿"。俞春江分析说,"洗绿"会给绿色金融市场造成严重伤害。指导意见采取了多种方式避免"洗绿"现象,如:要求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入第三方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等。
而对于防范"洗绿",俞春江认为,统一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非常重要。他建议,债券各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建立联合工作组来制定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绿色债券标准包括对发行人绿色程度的要求、绿色项目目录、绿色资金使用规范、资金绿色效益、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五个方面。
建议约束和激励并重
《意见》也指出,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指出,实际上,之前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对于投资项目要做环境评价,环评不通过,项目是不能上的。商业银行发和贷款通则有笼统的规定,即不能对违法的项目投放贷款,但是不够突出。
刘少军从两方面给出了建议。从约束的角度,需要更加明确地强调,对环境有危害的,是不能放贷款,并且对此给以更严厉的处罚。环境部门的环评不通过,银行就不能对其放贷,否则,银监系统就要给以处罚。过去,没有明确强调说不达到什么标准,就给以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从激励的角度,在某些指标上、在某些评价上,对于有利于环境的,给以一定的鼓励性措施。从银行法的角度,这是能够做到的。但是在标准上,这不是银行法的角度来做的,需要和环保部门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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