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引入“驱鲨剂”等防范“野蛮人” 雅化集团被问询后修改条款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7-25 23:00

    宝万之争对很多上市公司都有一个警醒作用,此次雅化集团修订公司制度的举措,就是“万科事件的溢出效应”。

    每经编辑 谢振宇 余蕊均     

    每经记者 谢振宇 实习记者 余蕊均 

     

    万科股权之争的硝烟仍未平息,股权结构分散可能带来的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重视,为防范“恶意收购”和“野蛮人”,不少公司纷纷预先修改公司章程。日前,又有一家公司加入反恶意收购阵营。

    7月16日,雅化集团(002497,SZ)发布公告披露对公司章程的10处修订,核心即为增加反恶意收购条款。包括将负有报告义务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董监高无故提前被解除职务将获10倍赔偿等条款。7月23日,雅化集团公告了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并同时对相应条款作了两处调整。

    目前,雅化集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4.70%。谈及变更公司章程的原因,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雅化集团称,“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分散,很容易成为被举牌的目标,面临收购的抵御力也较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建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雅化集团这一举措)可以理解为万科事件的溢出效应。”

     

    修订章程防范被恶意收购

     

    7月16日,雅化集团公告拟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公司章程做出了10处改动。

    “恶意收购”,雅化集团新增内容中多处用了这一词汇。在外界分析看来,雅化集团的修订内容中引入了“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等常用的反恶意收购策略。

    所谓“金色降落伞”策略,是指目标公司与其董事及高层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上述人员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职都将获得巨额补偿金。

    雅化集团的修订内容显示,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无故被提前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按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

    而置入“驱鲨剂,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条款,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例如,提高董事提名的门槛、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或增加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等。

    雅化集团提出,收购方增持3%需报告并暂停收购,同时,增加了更换公司董监高的限制。如“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5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平。”雅化集团称。

    雅化集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呢?其公告内容称,是为了稳定公司业务,“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

    在给深交所的回复函中,雅化集团进而明确表示,修订相关制度的原因是“鉴于上市公司近年来面临的被收购环境日益严峻,而相比其他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雅化集团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分散,很容易成为被举牌的目标,面临收购的抵御力也较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雅化集团的2016年一季报显示,公司总股本9.6亿股,第一大股东郑戎持股比例14.70%,第二大股东张婷持股比例仅3.69%,第三大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比例2.39%,股权结构相对分散。

     

    上市公司扎堆“筑墙”防野蛮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雅化集团对公司章程原来的修订内容亦进行了2处调整:取消了“持有股份3%以后在报告期限内(3个工作日)及报告期后2个工作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即仍规定持股3%以后有报告义务,但不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取消了“享有提案权的股东在3%持股比例之外的持股期限连续12个月的限制”。

    对此,雅化集团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来可能苛刻了一些,言语上修改后,说法可能更为严谨。”

    事实上,雅化集团16日披露公司章程的公告后,有观点认为其是无限度地保护大股东和管理层,比如“10倍赔偿金”。对此,雅化集团方面向记者表示,这其实是为增加恶意收购的成本,“初衷并不是赔偿。”

    李建伟分析称,设置赔偿金确实是反恶意收购的一种方式,但“法律上并没有设置上限。”他还指出,这项条款的设置是否合法,要看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价,“以此才能判定其合理性”。

    在李建伟看来,尽管雅化集团将负有报告义务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是公司的一个自治行为,但其合法性还需要交给法院来判定,他指出,《证券法》规定的“持股5%举牌”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这个比例都应该是无效的,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比如,一个公司如果将比例降低到0.5%,那还怎么办?”不过,他提醒,业内目前对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还未达成共识,所以才出现了不同的持股比例要求。

    李建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宝万之争对很多上市公司都有一个警醒作用,此次雅化集团修订公司制度的举措,就是“万科事件的溢出效应”。

    事实上,宝万之争的确为其他企业的股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不少企业纷纷着手构建“高墙”,防止“门口的野蛮人”。此前,已有中国宝安、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世联行等公司引入“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策略,防范恶意收购。

    不过,公开信息显示,隆平高科有关股东在今年1月份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针对恶意收购的修订章程条款,在深交所问询后,该公司又取消了关于反恶意收购的部分条款。

    (实习生朱俊达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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