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广东证监局网站获悉,近日,前证券从业人员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遭到广东证监局处罚。
每经编辑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遭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广东证监局网站获悉,近日,前证券从业人员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遭到广东证监局处罚。另一个较近的案例是,2015年9月江苏省证监局在官网上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在西南证券任职的葛某利用同学和朋友的账户进行操作,4年多时间获利200多万元,之后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热点。
在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这一度引起市场热议;不过,截止目前,证券法的修法进程尚未有新进展。
罚没款共计7万余元
4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名为宋某,出生于1983年11月,于2011年7月25日至调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达261.78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125.0718万元,卖出成交金额136.7085万元,本人名下账户亏损9615.78元。
监管部门调查,宋某从业期间还利用其配偶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8.45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85.469万元,卖出成交金额52.983万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账户有关交易的盈利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的总盈利为2341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脑查勘笔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宋某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证券法修订引关注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遭罚的案例不在少数。”有资深证券从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相较之前,宋某的行为还不算严重,有不少案例还往往伴随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较近的案例还有,在2015年9月,江苏省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在西南证券任职的葛某利用同学和朋友的账户进行操作,4年多时间获利200多万元。江苏证监局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披露,并对葛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87万元(扣除涉嫌内幕交易的吴通通讯违法所得20.47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多位业内人士受访时认为,证券从业人员通过他人账户炒股、代客理财等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
不过,至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令业内燃起“解禁证券从业者炒股”的希望。
“如今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解禁和规范证券从业者炒股也在情理之中。”独立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采访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当初在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不成熟、为了防范内幕交易。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能等同于内幕交易行为。也就是说,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属于前者,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证券法修法进度,3月22日,在博鳌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表示:“证券法修法今年肯定进入二审,按计划来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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