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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把脉反腐渠道不畅 须尽快建立移送机制

    每经网 2015-03-03 18:41

    在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看来,作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中,目前存在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收集和固定证据困难、对腐败犯罪惩处不力等问题。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近一年多以来,多个领域反腐风暴劲吹。

    在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看来,作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中,目前存在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收集和固定证据困难、对腐败犯罪惩处不力等问题。

    为应对上述问题,巩富文直言,发现案件线索是司法机关反腐败的前提和基础,需要首先从两个方面重点突破。即建立新的实名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腐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具体来看,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制信息快查询协作执法机制,覆盖面小,信息量少,且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不能共享,作用十分有限。当务之急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公安、审计、金融、电讯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信息联网,建立个人实名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司法机关经审批均可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房产、存款、通信等资讯,及时掌控嫌疑人员“人地物事、吃住行消”等信息,获取证据,发现犯罪。

    当前,监察、审计、信访、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单位的纪检部门发现的腐败案件线索多,但真正移送给司法机关的却很少。

    究其原因,既有对案件线索价值分析判断不准确的因素,也有怕影响单位业绩不愿移送的因素。为此,建议在行政执法、纪检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尽快建立起腐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不依法移交责任追究办法,以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再从查办机制上来看,巩富文的建议是,查办案件既是司法机关反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难点所在,下一步,应健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机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由于对该措施的批准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机制,准确界定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措施,明确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对象、条件、种类、审批、执行、期限等问题。在审批程序设置上,可区别对待,对重要人员、敏感岗位的审批相对严格,对一般干部、普通岗位可适当放宽使用条件,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措施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独特作用。

    同时,未来还须完善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都是我国反腐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办案协作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与成效,因此,要强化各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切实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领导、监督、协调和指导作用。完善案件移交制度,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健全协作办案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情报信息平台,整合资源,扩大腐败案件的情报来源。

    巩富文认为,在惩处机制上,未来应刑罚裁量、执行机制。受轻刑化思想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偏高,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也相对容易,刑罚的威慑作用略显不足。

    尽管轻刑化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但为有效遏制日益频发多发的腐败现象,仍然应当保持刑罚对于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在量刑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腐败犯罪分子减少适用死刑的同时,适当延长适用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执行时,严格掌握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切实执行既判刑罚,始终保持刑罚对腐败分子的强大震慑力。

    再从涉案财产追缴机制层面来看,财产上处罚不力也是腐败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巩富文认为,未来应当加大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对于已经归案的腐败犯罪分子,要重视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的适用;对于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作用。依法剥夺腐败分子一切违法所得,彻底摧毁其“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妄想,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感到无利可图,得不偿失,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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