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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能源局:保证民生用气 建立追责机制

    每经网 2015-01-20 10:07

    每经记者 王辛夷 发自北京

    时值寒冬,正是一年中天然气使用的高峰期。昨日(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保障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生产能力有所提高。国土资源部刚刚发布的数据显示,初步统计2014年全国天然气产量同比增长10.7%,达到1329亿立方米,远高于石油产量增长率0.7%。

    不仅是国内天然气生产能力提高,天然气进口规模也在持续扩大。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于去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2014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180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4%,其中进口天然气58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达32.2%。

    计算可得,2014年我国生产天然气与进口天然气之和为1909亿立方米,消费量1800亿立方米,“我国天然气供需基本达到‘紧平衡’。”资深油气专家、易贸研究中心常务副总钟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前几年困扰我国的气荒现象,受经济增速换挡、能源需求增长放缓的影响,如今已经基本不存在。

    但由于消费需求快速增长、需求侧管理薄弱、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等原因,高峰时段供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居民生活等民生用气甚至受到影响。

    上述报告显示,由于季节性变化和区域性差异造成的天然气使用的峰谷差,给供应保障带来严峻挑战。华北地区冬夏峰谷差达到5:1,而北京则超过10:1。

    钟健减少,由于天然气存储难度高,峰谷用气量差异大,在用气高峰期保证供应的难度仍然不小。

    对此,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供需平衡计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计划或合同平稳供气,并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下游用户的同时,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建立与调峰需求相适应的调峰储备设施。

    分工明晰的同时,《通知》还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没有落实气源实施“煤改气”、发展大工业用户的,应急储气能力不足本行政区域3天需求量的,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万户或12小时以上的等16种违规操作行为,实施从责令限期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全国通报批评到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四个层级的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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