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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综合风险大小 险企将被分为ABCD四个类别

    每经网 2014-10-17 19:40

    每经编辑 陈小雨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10月15日,保监会表示将在年底前发布偿二代体系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之后,10月17日,保监会再次表示,年底前发布偿二代体系下第二支柱中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制度。

    据了解,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最全面、最综合的监管评价。

    10月17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第三稿)》,保监会表示,将根据综合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风险低的A类公司将实施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分类监管的框架、原则和运行机制,与目前偿一代下的分类监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构建了“量化风险评价+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的新框架。量化风险评价是通过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变化特征来衡量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难以量化的风险评价是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两方面综合起来,构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全面、综合的评判和分级。

    第二,强化了偿二代“三支柱”之间的纽带连接。分类监管将偿二代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

    第三,健全了相互协作、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机制。偿二代分类监管体系下,每个季度结束后,保监会内10个业务监管部门以及36个保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独立或共同对保险公司的某类或某几类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打分,并通过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确定各家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

    第四,明确了“奖优罚劣”的监管原则。根据综合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风险低的A类公司将实施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最后,保监会表示,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偿二代体系下第二支柱中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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