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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近日,上海基金业深受 “老鼠仓”困扰,这次“捕鼠”行动,得益于利用大数据进行数字稽查,凸显监管层对“老鼠仓”零容忍态度。笔者对此非常赞同,同时建议要多管齐下,加大对“老鼠仓”治本力度。
首先,要防止上市公司信息选择性披露。上市公司信息选择性披露,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能尽早获得一些信息,这些擦边球信息或内幕信息,也可能是基金经理提前埋伏“老鼠仓”的依据。机构调研时,调研者旁敲侧击打听项目进展,挖掘可以预估上市公司业绩的数字,上市公司也愿意讲自己的发展宏图,其中隐含着暧昧信息供大家揣测,不少大牛股由此而生,而散户调研上市公司一般会被婉拒。为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应不分机构或散户,定期将机构和散户投资者统一编队、统一接待,并严禁发布暧昧信息。
其次,要防止基金联手操纵市场。“老鼠仓”之所以敢于提前埋伏,多是因为背靠庞大基金资产,一些基金扎堆投资,持续买入,股价自然暴涨,而基金经理提前埋伏的老鼠仓,也让基金经理拉抬股价具有超强动力。目前,对基金扎堆投资中的一些擦边球或涉嫌操纵行为还不够关注,成为一个操纵灰色地带,这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界定其中的市场操纵行为。
其三,加大对内幕交易追责力度。前几年宣判的几起“老鼠仓”案件,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实行市场禁入,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今后要利用《刑法》加大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如果“老鼠仓”情节严重,就应以该罪追究责任。另外,要完善“老鼠仓”对其他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
其四,严格控制基金经理炒股。本来,2009年4月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但去年颁布的新《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进行松绑,允许基金经理、研究员等在内的投研人员在报备之后炒股。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去年《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决定》允许发起式基金设立,也即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可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经理等资金认购基金,发起式基金总份额的准入门槛甚至只需5000万元;既然已经有“发起式基金”制度,让基金经理可以间接实现自己炒股,那就不应该放松对基金经理自己开户炒股限制。
其五,完善基金治理平台。有人寄望通过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持有人、基金公司员工、股东利益一致,但笔者觉得,按《公司法》,公司在兼顾员工等各方利益基础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它只能是以股东利益、而不可能以他人利益为优先考虑,要想在基金公司这个治理平台琢磨如何维护基民利益,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此就需构建独立的治理平台,这就是基金治理平台。新《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履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职权”,这个日常机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金治理平台,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侵犯基民利益;另外,设立公司型基金,也即设立投资公司、让基民成为投资公司股东,投资公司治理以股东(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东若对基金管理人不满意就可将其更换,而新《基金法》第154条对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也留下制度空间。笔者认为,加强上述两个基金治理平台建设,才是防治“老鼠仓”、确保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基民利益为先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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