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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俊生:引入优先股还需跟上制度创新

    2012-12-22 01:06

    周俊生

    12月19日,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在“第11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引入优先股制度,以满足投资者对稳定回报收益的需求。

    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一般不会因为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增减股息,并且应该高于普通股的分红水平,在公司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但优先股股东虽然有股东之名,但没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且不再参与公司的分红,他们的股票只能由公司赎回。

    现在A股市场上发行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的设置。这种单一的股权结构,不仅造成了市场扩容过快导致大盘压力沉重的问题,而且也造成了公司发起人不珍惜控制权而疯狂减持圈钱的问题。设置优先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A股市场存在的这个不足,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减少公司流通股票的数量,同时让一部分风险爱好程度比较低的投资者确立盈利保障。因此,在A股市场引入优先股是有其实际价值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解禁股出现,从而对市场形成巨大的压力,这也是影响未来市场的一个重要的负面因素。而这种由单一的普通股所组成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仅对股市有压力,事实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成长。创业板以推动社会创业而具备了开设的理由,上市的也确实大都是创业型企业,公司高管中有很多是当年辛苦的创业投资者。但是,当这些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由于交易市场股价远远高于其在公司经营中可以得到的收入,在趋利心理的驱使下,他们理所当然地会选择抛售持股兑现金钱,考虑到经济上的巨大收益,他们的这种行为自然有其合理性。但这样一来,创业板反而成了推动当年的创业者离开自己辛苦创下基业的一股重要力量,创业板成了“毁业板”。如果在IPO之初,将创业者的股票改为优先股,那么这种让人感到痛心的情况也就基本上不会再出现了。

    但是,优先股尽管可以享受固定的股息,但一般不再有分红资格,这就显示不出它的优越性;优先股不能上市流通,而且没有到期兑付的机会,只能由公司赎回,这使优先股无法享受交易市场出现的炒作红利。

    基于这样的分析,A股市场在引入优先股的时候,必须对其进行制度创新,使其适合于A股市场的实际。笔者以为,在公司进行IPO时,其发起人股必须按一定比例转成优先股,这样就可以减轻交易市场上的减持压力,并且激励创业者专心致志地将公司经营好。但是,如果因为他们持有的是优先股而剥夺他们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这又是不公平的,因此还可以规定,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以享受到与流通股股东平等的权利。这样,一些企业的创业者就不会因为股票上市,在交易市场的利益诱惑下反而中断了其创业路程,像创业板这样的市场就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创业孵化器。

    A股市场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熟市场的模式,对于优先股当然也应该积极引入。但是,我们学习西方市场,不是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优先股本身就是人所创造的,既然如此,我们当然有理由对其进行再创造。只要思想解放,一切以投资者利益为重,一切以推进A股市场健康发展为重,我们有理由把优先股设计得更符合中国国情,起到它应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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