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赴江苏、上海调研时表示,证监会正研究能不能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一定多,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这一构想无疑很有创意。
由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持有上市公司较多的股份,无论是参加股东大会,还是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郭树清所说的“代理投资者”,应该是以代理中小投资者为主。毕竟,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意愿并不足,更何况还常常受到时间、费用等多方面的限制。
如果是由证监会出面设立,影响力显然非比寻常,但操作起来是否顺当,笔者以为值得商榷。以参加股东大会为例。即使不考虑那些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的公司,目前沪深两市挂牌公司已达2450余家,每家上市公司每年都会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如果由代理机构派人参加,则参加股东大会的次数就超过2450次,这还不包括每年还有众多的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状况,某些上市公司在同一天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也未考虑在内。另外,随着今后挂牌公司越来越多,意味着代理机构参加的股东大会将越来越多,这无形中会给代理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休说是人员安排不过来,即使是参加股东大会的费用,也不会是一笔小数目。
投资者对股东大会视如鸡肋,主要是由于其没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缺失同样难辞其咎。年度股东大会抑或是临时性股东大会,都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但某些大股东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常常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中小散户如果无法亲临现场,实际上也就失去了投票权,而投票权的丧失实质上是被上市公司剥夺了。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网络投票,监管部门仅仅只是“鼓励”,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某些上市公司正是利用这个漏洞,通过现场投票达到利益输送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开通网络投票,至少投资者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又何劳“散户代理机构”去代理呢?
诉讼维权确实是A股市场的一大“短板”,常常是,即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也不得不面临着欲哭无泪、欲诉无门的尴尬境地。这既凸显出投资者维权的艰难,也折射出维权机制的缺位。另外,像“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规行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根本无法向违规者索赔。由“散户代理机构”代理投资者提起诉讼,固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方便,或许其效果比投资者自己诉讼更好。但笔者以为,与其由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倒还不如及早推出集团诉讼机制,而集团诉讼机制的建立,显然比“散户代理机构”更具威慑力,也更能达到惩罚违规者的目的。
其实,监管部门欲设立“散户代理机构”,除了说明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外,也从侧面说明了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从这个角度上说,设立“散户代理机构”,并不如强化制度建设更有意义。试想,如果集团诉讼机制推出,投资者还需要“散户代理机构”代理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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