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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相关规定公开征询意见 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组

    2012-12-01 01:1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唐强    

    每经记者 唐强

    11月30日,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证所发布《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全天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同时也明确了过渡安排,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并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证所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将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可在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上证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在重新上市安排方面,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3个月内与上证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其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还指出,如果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那么自其股票进入上证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上证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组

    与此同时,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也于近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回答了外界的有关问题。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也是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而退市整理期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同时使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

    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12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6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为防止类似“末日轮”的市场投机炒作,《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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