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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林联合”案昨在沪二审 林业投资高回报成忽悠

    每经网 2012-11-20 09:13

    每经记者 蒋佩芳 发自上海

    就在2012年2月本报独家报道《“中林联合”案昨在沪开庭  疑似翻版“万里大造林”》后,“中林联合”案如今又有了新的进展。

    昨日,“中林联合”案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就被告人宁威、戴荣贵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展开辩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在庭审中认为,两位被告人属于典型的的分工负责、共同犯罪,理应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而该案审判长于法庭审理后表示,此次法庭审理后,案件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离谱的林权转股权

    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林联合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分别在上海、湖北两地均设立分公司。“中林联合公司”于2006年1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分公司“上海中林”在2006年2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湖北中林”公司则在2006年6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被告人宁威,系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林联合公司”)、上海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林公司”)和湖北中林联合林木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湖北中林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戴荣贵,新加坡国籍,原系上海中林公司副总经理。

    在第一次庭审未果后,昨日的第二次开庭再次聚集了众多被骗的投资人。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被骗的投资者均年纪较大,多以退休金或拆迁费等进行林业投资。据悉,不少投资者在涉案公司销售人员推荐或是亲朋好友圈内的口碑传播后开始投资,投资金额几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根据记者此前的一番调查,之所以大批投资人都会受骗,就是涉案公司抛出了一个掘金概念--林业投资。或许一棵棵树木不如黄金来得眩目,但与之相关的林业投资却是前些年投资界的热点。林业投资的回报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便是如农业一样,通过耕种收获获得基于土地的回报;而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木材价格的上涨而获利。

    此前,多数受骗投资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案公司的回报通过木材价格的上涨而获利,而这一点的确吸引了他们。

    资料显示,当时的“中林联合公司”对外宣称所谓的林业投资回报率为10%~13%。

    当时的林业投资公司并不少,但与其他林业投资公司不同的是,“中林联合公司”从成立开始,在不同时期推出各种认购林权投资项目,如四年期、五年期、甚至还有分期回报项目(即每年回报一次),而最为离谱且厉害的投资项目则是林权转股权。

    根据多数被骗投资人此前所述,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中林联合公司”在德国借壳UFC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UFC公司”)上市,并对该公司资产规模及投资回报进行宣传,诱导投资者以每股6.5元至9.5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价值6797余万人民币元的林地使用权折换为在萨摩亚注册的林联国际有限公司和林业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截止2011年8月15日,相关公司的股价为0.0034欧元)。

    同时,戴荣贵以其妻子的名义用1万欧元买入了100万股UFC公司的股票,在股价上涨后抛出获利。戴荣贵表示,上市前买入时股价仅是0.01欧元,上涨后卖出的价格则是0.59欧元。

    公诉人表示,宁威与戴荣贵从2006年开始施以非法吸收的经营模式,直至2007年3月由于没有办法偿还投资人那么多数额的钱款,于是开始预谋采取虚假上市的方式或者以林权转股权免除债务的方式,骗取更多的投资人进入。境内由宁威来负责,境外由戴荣贵负责,已符合共同行为共同承担的法理。

    公诉人认为,这已构成典型的分工负责、共同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司法审计采用划段审计

    此外,公诉人此次在审计报告即定案的关键部分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即关于投资人的林权证、林转股和既无林权证也无股权的一个补充司法审计。

    根据司法审计,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中林联合公司向897人销售林地30955亩,涉及的金额约1.57亿元。其中,2008年10月以前的是769人,林地是26963亩,涉及金额约1.33亿元。

    公诉人表示,在上述897人当中,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及非法吸收的金额。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有林权证的是376人,林权是10020亩,涉及的金额约4900万元,涉及到该部分,宁威应承担4900万元的非法吸收金额;2008年10月前是349人,林权是9180亩,涉及的金额约4484万元,由于戴荣贵在2008年10月之后离开公司,因此其涉及非法吸收的金额约4484万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是涉及到集资诈骗的金额。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林权转股权的是228人,合同转股权为13488亩,涉及金额约6775万元,该部分需由宁威和戴荣贵共同承担集资诈骗金额;第三部分则涉及到三无的。即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当中,既无林权证,也未做股权转让的有351人,未取得林权的是7447亩,涉及的金额约3480万元,该部分应由宁威来承担;其中,戴荣贵应当承担的是2008年10月之前的也就是258人,涉及的亩数是4295亩,涉及金额约2057万元,

    综合上述关于犯罪的数额,公诉人于庭审中称,宁威与戴荣贵应于案件中承担的具体金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宁威应承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约4900万元,戴荣贵应承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约4484万元;在集资诈骗当中,宁威应承担金额约1.02亿元;而戴荣贵则应承担的金额约8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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