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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部门悉数出台统计规范 质检总局“收官”

    2012-08-21 01:09

    每经编辑|王雅洁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王雅洁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昨日(8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称,日前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全国质监系统统计工作开始走上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

    自1983年我国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2009年修订以来,目前国家统计局授权进行统计管理的89个部门、机构均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上述《办法》强调,涉及各级质检部门人事、机构、财务、科技等发展状况的事务统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业务统计,可以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项目应当互相衔接,避免矛盾、重复。

    《办法》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质检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质检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质检总局表示,《办法》将规范质检系统各部门各级统计活动,有助于约束统计对象,高效、准确地开展统计工作,提高质检系统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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