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自古有之,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资金的体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引导好了会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口,也会带来比较大的隐患。
每经编辑|王迎春
建议代表:全国人大代表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关键词:民间融资
主要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设立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的交易平台,设立专门监管民间融资的部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出台细则,非法集资罪在量刑上应该谨慎,加大对非法集资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问责。
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自古有之,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民间资金的体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引导好了会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没有合适的出口,也会带来比较大的隐患。
2011年,全国多地的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异常活跃,高利回报注定游戏中途夭折,资金链断裂给众多参与者带来损失。这一波民间借贷的高利游戏其实跟银行资金紧张和金融体制有着密切联系,亟需尽快规范民间融资和去除非法集资的制度根源。
中小企业融资难长期存在,非法集资案也是不断发生。目前对非法集资案主要有两种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如何定性?又如何执行?对那些危害不大的非法集资案,应慎用“死刑”。
一、究其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银行体系资金持续紧张,中小贷款难长期存在。存贷比限制,银行贷款有限,银行贷款利率高企,中小企银行融资成本高。
2、民间融资长期以来是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无门只有求助于民间融资。
3、民众逐利心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4、民间资金体量越来越大,投资市场发展落后,投资渠道狭窄。民间投资领域逐渐扩大,但仍有许多领域难以进入。
5、民间融资无序,资金为高利所吸引,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6、民间融资完全自主运行,高利贷猖獗,监管难。
二、建议
1、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但至今没有下文。应尽快出台。
2、设立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的交易平台,类似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样的试点可以增加。
3、设立专门监管民间融资的部门。目前民间融资未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经常是产生了危机才有人关注,如果有预防,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损失。可以是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类似监管商业银行一样的部门。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放宽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比如将审批制改备案制,同时加强监管。
5、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落实开放民资的“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出台细则。
6、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机构的条件,打破金融垄断。放宽民间资金参股金融机构的比例。新36条称,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7、非法集资罪在量刑上应该谨慎,资可抵债的情况下,以及出借人不追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刑罚;非法集资案中有一部分开始并不是以诈骗为目的,只是后来资金链断了,主观意图才发生改变,是否应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具体阶段,分情况分环节来判断;非法集资如果最终造成的危害不大,宜慎用“死刑”。
8、非法集资案中,当事人的财产地方政府不能贱价处理,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处理。
9、应加大对非法集资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问责。金额巨大的集资案,在发案之前,当地可能已人尽皆知了,甚至有不少公务员参与,有些还与地方政府有利益交换,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作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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