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呼吁积极与民间力量加强合作,把民间力量纳入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中来。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12月19日,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2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保部,针对2009年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八条意见,建议增加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内容。
近一段时间,北京、上海等地接连的灰霾引起公众对大气环境监测信息的关注。民间对官方尽快监测并公布灰霾主因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的呼声很高。
环保部11月16日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把 PM2.5纳入了标准中,但实施日期为2016年。个人和民间组织开始自测PM2.5以了解环境。但这种行为以及数据的共享是否合法,现行法律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公益律师安翔介绍,按照常规的立法程序,《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由环保部起草后,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最终由国务院来通过和发布。
安翔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把重点放在监测和公布数据的真实有效上面,规范监测技术和监测标准,积极与民间力量加强合作,把民间力量纳入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中来。”
从2009年起,《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经连续三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一直尚未正式颁布。2009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同年11月,环保部“原则通过”征求意见稿草案,并表示要“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议”。但此后,没有任何后续立法进度通报。
21家民间环保组织发现,这份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宪侵犯公民科研自由和妨碍公民环境知情权的问题。
21家民间环保组织的信中指出,“征求意见稿”模糊了国家监测、社会商业监测、社会组织和个人科研、环境监督性质的检测三种活动受条例约束的范围,模糊的立法有妨碍公民科研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嫌疑。
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研究员冯永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垄断的环境信息容易遭受质疑,对政府而言是个巨大的负担。普通公民、环保组织、商业监测机构,可以帮助政府分担这些压力。当环境监测信息来自多个方向的时候,数据和信息本身能够互相校正和协助,推动环境真相的如实传播。”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监测行为需要审批,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也须经过批准。”民间环保组织在建议信中强调,“环境质量关系公众健康,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具有知情权。条例中,应当制定更加便于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条款,而非对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规定需要审批或进行限制。”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保部门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环境监测数据,这并不意味着其它渠道的监测数据不能发布,可以作为辅助数据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环境监测信息,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为“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环境监测信息涉及公共利益。
根据国际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进立法,如果相关信息不予披露,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会大于披露的话,相关信息不应当予以保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也体现了这种原则“常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