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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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人民银行办公厅连发三份文件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文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黄金资管通知》)。
其中,《黄金资管通知》指出,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黄金资管通知》要求,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只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指出,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按照《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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