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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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项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起诉借款违约的审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被告——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恒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亿元、利息2136838.96元,另有罚息和复利。
判决书显示,罚息以1.8亿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2136838.9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再上浮50%计算。
根据《借款借据》的记载,中行荔湾支行已经实际向锦恒公司发放贷款3.7985亿元。
但2018年3月20日中行荔湾支行却发现,保证人3月17日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欠息。另外,锦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3月20日前于还款账户转入足额资金,已经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根据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同约定,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按照裁判结果,除了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之外,被告锦恒公司还要向原告中行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80万元。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锦恒公司、华信泰如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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