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达3275.75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和3030.75万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到调查的上海物贸(600822,SH)称,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上海物贸2月10日发布公告称,该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并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达3275.75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和3030.75万元。
但在披露《告知书》的同时,上海物贸并未披露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毫无疑问属于应披露重大事项的一部分,而上海物贸并未能完整披露该信息,已经涉嫌二次违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其进一步透露,目前已开始有投资者向上海物贸及相关责任人寻求集体索赔。
虚增利润2.66亿元
上海证监局的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具体数据显示,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到了2.66亿元。
2012年年报中,上海物贸并没有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由此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包括时任上海燃料董事长、总经理的孟杨等人,则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物贸称,在收到《告知书》后,经过研究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已经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给上海证监局。上海物贸此前发布的公告则提及,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目前,上海物贸也已经转让了上海燃料予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数据显示,上海燃料2013年度亏损1.96亿元、2014年1至7月再录得亏损8475万元,资产净值为-8258万元。上海物贸称,近几年,上海燃料受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自身经营管理不适应市场竞争等影响,持续亏损局面较难扭转,是制约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和影响资产质量的主要障碍。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将减轻上述因素的不良印象,达到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对提升公司业绩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未披露拟处罚内容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物贸仅表示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但并未具体披露拟定处罚的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厉健向记者表示,拟处罚决定同样属于应披露重大事项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应完整,其中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比如罚金是多少,是30万元?还是60万元?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事件性质、事件严重性的判断及评估,也会由此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上海物贸并没有披露这些事项,已经涉嫌二次违规。”
记者试图就上述内容联系上海物贸董秘,但其公司公开电话并无人接听。
厉健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均可成为共同被告,目前也已有上海物贸股东递送资料,寻求集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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