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涂颖浩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涂颖浩 发自上海
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相互保险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看来,这份文件来得有些晚了,例如被纳入保监会监管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存在已近十年,但法律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庹国柱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可丰富保险组织形式,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互保协会未列入/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虽然由保监会直接监管,而且存在已近十年,该公司的运行却没有任何法律规范。
据了解,目前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道纳入保监会监管的,还有慈溪市农村保险互助社,而除了已纳入保监会监管之下的互助保险组织,新的法人团体对于加快行业立法的呼声渐强。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联合试点的农机互助保险。据了解,江泰互助保险模式目前已经覆盖陕西、湖北、湖南三省。对于此类保险组织,要不要设立、如何运行、如何监管等问题都亟待相关立法指导。
根据《办法》,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办法》表示,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投入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不低于1000个;二、有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
从市场形式多元化的角度来看,鼓励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首先应有基本法律规范。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较为发达的保险市场为例,日本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占其市场比例高达60%。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可以丰富保险组织形式,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意义重大。
此次《办法》所指的相互保险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另一种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互保协会,并未列入《办法》,庹国柱指出,如农机安全互助协会、农业部下属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属于在民政部注册的社团组织。这些互保协会在业务上同样涉及保险行业,但也没有纳入保监会的监管,也应按照《办法》一并监管。
偿付能力或需重新设定/
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特殊性,若按照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无论是在保险,还是在工商、税务等监管过程中都存在问题。
庹国柱指出,互助保险组织没有资本金,因而无法完成工商部门的年审;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对于利润部分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庹国柱认为,此次《办法》只是提出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的说法,而所谓“偿付能力”或将另外发文重新设定。
另外,在初始运营资金和准备金计提方面,《办法》规定,“初始运营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相互保险组织应根据保障会员利益原则,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监会有关规定评估保险责任准备金。”
在资金运用方面,庹国柱认为,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运用范围要小于一般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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