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宁波富达:“楼倒倒”事故责任认定尚待确定

    2013-12-17 01:43

    12月16日,宁波“楼倒倒”事故发生届满一周年。去年12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2幢居民楼整体倒塌。事件发生后,宁波市相关部门专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12月16日,宁波“楼倒倒”事故发生届满一周年。去年12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2幢居民楼整体倒塌。事件发生后,宁波市相关部门专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昨日本报《宁波“楼倒倒”调查结果出炉3上市公司或被牵连》报道,按照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认定,作为建设单位的宁波市房地产公司 (现名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股份)对房屋建设质量把控不严,致使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分管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作为施工单位的上虞县梁湖建筑工程公司 (现名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调查获悉,对于宁房股份,宁波富达(600724,SH)持有其74.87%股份为控股股东,银亿股份控股子公司另持10%股份。

    昨日(12月16日)晚间,宁波富达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一直高度关注此事,但目前尚未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文件,尚不了解责任认定的具体依据、金额及比例。

    宁波富达认为,上述倒塌楼房由宁波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即为公司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的前身公司,由于改制重组等原因,公司认为此事对开发商责任主体的认定和经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不同的。

    对于宁房股份的历史变革,宁波富达上述公告披露称,最早是1980年8月16日,宁波市革命委员会办公会议纪要第七号文件决定,成立“宁波市房产经营公司”,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归房地产局领导。

    1986年4月1日,经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1986]14号文件决定,原“宁波市房产经营公司”、“宁波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市房屋材料设备公司”等三个公司合并组建为 “宁波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1988年1月1日,经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更改企业名称为“宁波市房地产公司”。1992年7月10日,经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1992]48号文件同意,公司更名为“宁波房地产总公司”。

    到了2002年4月23日,经宁波市政府甬政发[2002]30号文件同意,公司整体改制,由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法人和83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1日,宁波富达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经证监会核准,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宁波富达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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