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组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不同,此次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中,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权重从20%提高到25%,风险防控能力权重从10%提高到15%。
◎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20家,与此前2021-2023年相比,甲类成员目标数量新增了5家。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实习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12月5日,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4号),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组建2024-2026年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此次通知明确,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40家,与2021-2023年保持一致;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20家,与2021-2023年相比,甲类成员目标数量新增了5家。
此外,2024-2026年国债承销团均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候选成员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与组建2021-2023年国债承销团的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不同,此次评审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权重有所变化。比如在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中,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权重从20%提高到25%,风险防控能力权重从10%提高到15%。
近年来储蓄国债等计划发行数量
《关于组建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40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组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不同,此次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中,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权重从20%提高到25%,风险防控能力权重从10%提高到15%,其中,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均权重均提高到3%,而比如业务渠道情况的权重,就下降5个百分点。
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中的风险防控能力指标
本次风险防控能力指标与2021-2023年的评审指标体系相比,各分项权重均由2%提高到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徐军伟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署名文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明确提出金融行业功能性优先于营利性。与记账式国债不同,储蓄式国债更多面向个人投资者,是家庭财富的稳定器。此次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更加注重储蓄国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能力,充分体现了承销团成员要回归储蓄国债的功能主业。权重指标的变化凸显了“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关于组建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提出,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20家。与2021-2023年相比,甲类成员目标数量新增了5家。
徐军伟表示,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而国债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徐军伟认为,甲类成员目标数量有所增加,表明未来政策层面如果考虑将适当提高杠杆率、增加赤字率,可能需要更多的承销团成员来作为保障和支撑,与此同时,可以借助承销团成员的国际参与度和影响力,在国际金融市场吸引更多国外资金购买国债,积极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这也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国际化。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债券发行量有所扩大,通过合理增补满足相关资质的机构,扩大承销团数量,有助于政府债券稳步、顺畅发行;而在另一方面,债券承销发行承销业务也是各家金融机构纷纷争取的业务。此外,扩大债券承销团,有助于增加政府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
与2021-2023年相比,此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中,国债一级市场情况权重提高了5个百分点,权重合计占比25%,国债二级市场交易及做市情况、国债持有情况权重均有小幅下降,占比分别为32%和13%。
此外,《关于组建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还明确提出,对报名机构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审核时,注册资本、总资产数据为2023年6月30日时点数据。
《办法》规定,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资料图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