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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法学专家:需统筹推进中国金融数据治理

2026-10-10 15:00

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董兴生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运行机构、接入机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处理各环节的业务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对比此前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从个人征信扩展到企业征信,全面规范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处理活动。此外,监管对象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到各类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杨东教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金融征信基础设施制度升级的重要举措,整体契合上位法精神与行业实操规律。

诱导、教唆、操纵他人进行投诉等不予受理

新规对非法代理征信维权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加大对非法征信维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处理征信投诉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投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一)诱导、教唆、操纵他人或隐瞒代理关系、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二)通过伪造、修改、篡改证据材料,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征信投诉的;(三)不以维护投诉人征信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投诉,滋扰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的;(四)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投诉人钱财的;(五)骗取被投诉人赔偿或对被投诉人敲诈勒索的;(六)其他在投诉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新规明确了征信异议和投诉受理范围,强化异议标注、异议核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征信异议处理规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行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信息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异议核查应当基于信息提供者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有关材料以及运行机构制定的数据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不得进行修改。

经核查不能确认的,应当在信用报告中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核查确认后予以删除。

针对其中20日的异议处理期限,杨东建议,区分异议类型分级设限并明确为工作日以提升针对性。明确公示义务与程序边界,避免相关规则沦为推诿异议的工具。

不良信息产生后应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新规对接入机构等信息提供者较为集中出现的问题,如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不足、征信数据质量保障不充分等,细化了业务标准与监管要求。

信息告知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信息提供者依法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在不良信息产生后、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前,通过事先约定的联系方式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信息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的履行,妥善保管相关告知记录。因个人信息主体变更联系方式未告知信息提供者、主动屏蔽通讯、规避联络等自身原因,致使不良信息报送告知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信息提供者已履行告知义务。

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债权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或已经被列为呆账并核销的,提供该笔债权相关的不良信息前,信息提供者可以不再重复告知。

新规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如债权转让、多家机构共同处理信息等,明确相关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生债权转让的,原债权人已取得的信息主体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处理的同意授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新债权人承继。原债权人与信息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多家接入机构共同开展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活动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杨东团队正在承担金融数据监管立法的国家重要课题。杨东指出,必须认识到,金融数据等问题需要系统性看待,需要结合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统筹推进中国金融数据治理,后续还可从强化信息主体权益、细化数据安全规则、建立主动纠错机制等维度持续完善,助力构建更高水平的金融征信治理体系。

封面图片来源: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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